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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消防
6.4.1 乳制品厂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应按火灾特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乳制品厂的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6.4.2 乳制品厂各场所应配置灭火器,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6.4.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干燥工序厂房,当干燥塔设备自带喷水灭火系统和泄爆装置时,该厂房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4.4 当采用消防贮水池为厂区消防水源时,消防贮水池的容量,应符合厂区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总用水量的要求。消防贮水池宜与厂区生产、生活用水的贮水池分开设置,当厂区生产、生活贮水量大于消防水量时,厂区的生产、生活用水贮水池与消防用贮水池可合并设置,当合并设置贮水池时,水池有效容积的贮水更新周期不得大于48小时。
6.4.5 建筑的室外低压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4.3 随着乳粉干燥设备技术的发展和单机规模的扩大,新型干燥塔内可附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能够及时控制塔内物料的危险性,在该区域的火灾危险性及疏散要求仍按丙类设防的前提下,考虑干燥工序在干燥塔外已没有其他可燃物品,因此作了该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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