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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给水


6.2.1 乳制品厂各车间的生产用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条件计算确定。生活用水量和消防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计算。

6.2.2 乳制品生产中与产品质量有关的生活用水以及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水源可直接采用城市自来水。当采用深井水或地表水为水源,且供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时,应进行水质净化处理。当有特殊水质要求时,应单独设置水处理装置。

6.2.3 厂区给水压力可取0.25MPa~0.3MPa;对要求有更高给水压力的生产用水,可采取局部增压措施。消防用水压力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6.2.4 厂区给水系统应设置调节构筑物调蓄水量。调节构筑物可为贮水池、水塔等。贮水池的容量可按供水曲线进行计算确定;水塔容量宜按最高日用水量的5%~8%确定。调节构筑物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的有关规定。有冻结危险的贮水池、水塔应有保温防冻措施。供水设施和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3的有关规定。

6.2.5 厂区给水干管宜采用环状管网。环网上应分段设置检修阀门。

6.2.6 凡不符合饮用水水质的给水管不得与符合饮用水标准的给水管连通。自备水源的供水管不得与城市给水管道直接连接。

6.2.7 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应材质稳定,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厂区室外埋地给水管道应具有耐腐蚀和能承受相应地面荷载的能力。

6.2.8 给水管道上使用的各类管道阀门的材质,应耐腐蚀和满足承压要求。按管径大小和所承受压力的等级及使用温度,可采用全铜、全不锈钢、铁壳铜芯和全塑阀门。

条文说明

6.2.2 特殊水质指软水、冷却水等。

6.2.3 厂区给水压力为0.25MPa~0.3MPa时,即可满足大多数用水设备和建筑消防用水的要求。对于少数有特殊高水压要求的设备和高层厂房的消防用水,应采用局部增压措施。

6.2.4 根据具体条件可用高位水箱或气压给水设备代替水塔。

6.2.5 给水干管采用环网,能有效保障安全供水。

6.2.6 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给水管,是指循环冷却水管、重复回用水管、废水处理后的回用水管等。

    城市给水管道(即城市自来水管)严禁与用户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这是防止水质污染的必要措施,也是国际上的通用规定。本规定与自备水源是否符合或优于城市给水水质无关。

6.2.8  给水管道上的阀门的工作压力等级,应等于或大于其所在管段的管道工作压力。阀门的材质,必须耐腐蚀,经久耐用,不应使用镀铜的铁杆、芯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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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厂设计规范 GB5099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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