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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工程验收
10.2.1 在工程验收前,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检部门进行环境指标的检测。
10.2.2 工程验收的内容应包括建设与设计文件、施工文件、建筑相关部门的质检文件、环境指标检测文件等。
10.2.3 工程验收应出具工程验收报告。实验动物设施的验收结论可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不合格三类。对于符合规范要求的,判定为合格;对于存在问题,但经过整改后能符合规范要求的,判定为限期整改;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又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判定为不合格。验收项目应按附录B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10.2.1 工程环境指标检测是工程验收的前提。
10.2.2 建设与设计文件、施工文件、建筑相关部门的质检文件、环境指标检测文件等是实验动物设施工程验收的基本文件,必须齐全。
10.2.3 本条规定了实验动物设施工程验收报告中验收结论的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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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分类和技术指标
- 3.1 实验动物环境设施的分类
- 3.2 实验动物设施的环境指标
- 4 建筑和结构
- 4.1 选址和总平面
- 4.2 建筑布局
- 4.3 建筑构造
- 4.4 结构要求
- 5 空调、通风和空气净化
- 5.1 一般规定
- 5.2 送风系统
- 5.3 排风系统
- 5.4 气流组织
- 5.5 部件与材料
- 6 给水排水
- 6.1 给水
- 6.2 排水
- 7 电气和自控
- 7.1 配电
- 7.2 照明
- 7.3 自控
- 8 消防
- 9 施工要求
- 9.1 一般规定
- 9.2 建筑装饰
- 9.3 空调净化
- 10 检测和验收
- 10.1 工程检测
- 10.2 工程验收
- 附录A 实验动物设施检测记录用表
- 附录B 实验动物设施工程验收项目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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