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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工程检测
10.1.1 工程检测应包括建筑相关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和环境指标的检测。
10.1.2 工程检测应由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进行。
10.1.3 工程检测的检测仪器应有计量单位的检定,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10.1.4 工程环境指标检测应在工艺设备已安装就绪,设施内无动物及工作人员,净化空调系统已连续运行24小时以上的静态下进行。
10.1.5 环境指标检测项目应满足表10.1.5的要求,检测结果应符合表3.2.1、表3.2.2、表3.2.3要求。
表10.1.5 工程环境指标检测项目
注:1 检测项目1~8的检测方法应执行现行行业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JGJ 71的相关规定。
2 检测项目9的检测方法应按本章第10.1.6条执行。
3 屏障环境设施必须做检测项目10,普通环境设施可选做。
4 屏障环境设施的送、排风机采用互为备用的方式时,应做检测项目11。
5 实验动物设施检测记录用表参见附录A。
10.1.6 动物笼具处气流速度的检测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检测方法:测量面为迎风面(图10.1.6),距动物笼具0.1m,均匀布置测点,测点间距不大于0.2m,周边测点距离动物笼具侧壁不大于0.1m,每行至少测量3点,每列至少测量2点。
图10.1.6 测点布置
评价标准:平均风速应满足表3.2.1、表3.2.2的要求,超过标准的测点数不超过测点总数的10%。
10.1.4 本条规定了实验动物设施工程环境指标检测的状态。
10.1.5 表中所列的项目为必检项目。
10.1.6 室内气流速度对笼具内动物有影响是当此笼具具有和环境相通的孔、洞、格栅等,如果是密闭的笼具,这一风速就没有必要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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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分类和技术指标
- 3.1 实验动物环境设施的分类
- 3.2 实验动物设施的环境指标
- 4 建筑和结构
- 4.1 选址和总平面
- 4.2 建筑布局
- 4.3 建筑构造
- 4.4 结构要求
- 5 空调、通风和空气净化
- 5.1 一般规定
- 5.2 送风系统
- 5.3 排风系统
- 5.4 气流组织
- 5.5 部件与材料
- 6 给水排水
- 6.1 给水
- 6.2 排水
- 7 电气和自控
- 7.1 配电
- 7.2 照明
- 7.3 自控
- 8 消防
- 9 施工要求
- 9.1 一般规定
- 9.2 建筑装饰
- 9.3 空调净化
- 10 检测和验收
- 10.1 工程检测
- 10.2 工程验收
- 附录A 实验动物设施检测记录用表
- 附录B 实验动物设施工程验收项目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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