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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消防
8.0.1 新建实验动物设施的周边宜设置环行消防车道,或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8.0.2 屏障环境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或设置在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
8.0.3 具有防火分隔作用且要求耐火极限值大于0.75h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留缝隙。
8.0.4 屏障环境设施生产区(实验区)的吊顶空间较大的区域,其顶棚装修材料应为不燃材料且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8.0.5 实验动物设施生产区(实验区)的吊顶内可不设消防设施。
8.0.6 屏障环境设施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屏障环境设施的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当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时,蓄电池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8.0.7 面积大于50m2的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安全出口可采用固定的钢化玻璃密闭。
8.0.8 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疏散通道门的开启方向,可根据区域功能特点确定。
8.0.9 屏障环境设施宜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8.0.10 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内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根据需要采取其他灭火措施。
8.0.11 实验动物设施内应设置消火栓系统且应保证两个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
8.0.1 实验动物设施的周边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利于消防车靠近建筑实施灭火,故要求在实验动物设施的周边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则要求在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8.0.2 综合考虑,二级耐火等级基本适合屏障环境设施的耐火要求,故要求独立建设的该类设施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该类设施设置在其他的建筑物中时,包容它的建筑物必须做到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8.0.3 本条要求是为了确保墙体分隔的有效性。
8.0.4、8.0.5 由于功能需要,有些局部区域具有较大的吊顶空间,为了保证该空间的防火安全性,故要求吊顶的材料为不燃且具有较高的耐火极限值。在此前提下,可不要求在吊顶内设消防设施。
8.0.6 本条规定了必须设置事故照明和灯光指示标志的原则、部位和条件。强调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是为了确保疏散的可靠性。
8.0.7 面积大于50m2的在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中要求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但考虑到这类设施对封闭性的特殊要求,规定其中1个出口可采用在紧急时能被击碎的钢化玻璃封闭。安全出口处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具。
8.0.8 一般情况下,疏散门应开向人流出走方向,但鉴于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内特殊的洁净要求,以及该设施中人员实际数量的情况,故特别规定门的开启方向可根据功能特点确定。
8.0.9 本条建议屏障环境设施中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这里没有强调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是因为有的实验动物设施为独立建筑,且面积较小,没有必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当实验动物设施所在的建筑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时,实验动物设施内也应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8.0.10 如果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装置,一旦出现自动喷洒设备误喷会导致该设施出现严重的污染后果。另外,实验动物设施内的可燃物质较少,故不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应考虑在生产区(实验区)设置灭火器、消火栓等灭火措施。
8.0.11 给出了设置消火栓的原则和条件。屏障环境设施的消火栓尽量布置在非洁净区,如布置在洁净区内,消火栓应满足净化要求,并应作密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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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分类和技术指标
- 3.1 实验动物环境设施的分类
- 3.2 实验动物设施的环境指标
- 4 建筑和结构
- 4.1 选址和总平面
- 4.2 建筑布局
- 4.3 建筑构造
- 4.4 结构要求
- 5 空调、通风和空气净化
- 5.1 一般规定
- 5.2 送风系统
- 5.3 排风系统
- 5.4 气流组织
- 5.5 部件与材料
- 6 给水排水
- 6.1 给水
- 6.2 排水
- 7 电气和自控
- 7.1 配电
- 7.2 照明
- 7.3 自控
- 8 消防
- 9 施工要求
- 9.1 一般规定
- 9.2 建筑装饰
- 9.3 空调净化
- 10 检测和验收
- 10.1 工程检测
- 10.2 工程验收
- 附录A 实验动物设施检测记录用表
- 附录B 实验动物设施工程验收项目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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