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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一般规定


13.1.1  制浆造纸厂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造纸工业》HJ/T 408和《制浆造纸企业综合能耗计算细则》QB 1022的有关规定。

13.1.2  制浆造纸厂中生产环节所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处理达标排放。

13.1.3  制浆造纸厂应采用可再生资源和可循环利用的原料,采用清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

13.1.4  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化学制浆项目必须有碱回收和废水处理工序。所产生的废水必须经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排放标准后有组织地排放。

13.1.5  有利用价值的生产环节的废弃物及余能,宜回收或综合利用,在污染物或废弃物处理或综合利用的过程中,应采取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13.1.6  用气量大于20吨/时,在无集中供热和大量外电供给的条件下,宜采用热电联产的建设方案。

13.1.7  应进行物料平衡、水平衡及能量平衡计算,在生产工艺可行的条件下,工艺用水应按水质和工艺条件逐级在工艺系统中回用。

13.1.8  上(冲)浆泵和造纸机传动应采用交流变频电机,其他生产过程中能力变化范围大的设备宜采用变频电机。

条文说明

13.1.2  符合国家清洁生产和排放标准是项目设计必须遵守的原则,但制浆造纸厂在建设地是否能落户,首先取决于建设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对区域环境的影响程度,通过环境评估,可以科学地论证制浆造纸厂的建设前后周边环境的变化,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有效、合理。因此,新建制浆造纸厂必须进行环境评价,所有生产的废弃物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表)》中提出的要求设计执行。

13.1.3  制浆原料不应采用原始林木资源和其他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纤维资源,并应遵循国家颁布的制浆造纸工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规定。

13.1.4  化学制浆碱回收见本规范第3.1.11条条文说明,化学制浆中的漂白废水和黑液蒸发浓缩产生的污冷凝水、以商品浆或废纸为原料的造纸生产所产生的废水,均达不到《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的排放标准,因此,必须处理达标后并符合环境评估报告的要求后有组织的排放。常用的处理方法是采用生化加物化处理结合的方式。不含制浆的造纸厂,如当地规定需送集中废水处理厂处理,应按其接纳标准经处理后排送至集中废水处理厂,处理后再排放。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

13.1.5  在污染物或废弃物处理或综合利用的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应采取措施,如碱回收炉的烟气应采取除尘措施。

13.1.6  造纸工艺生产需要蒸汽,热电联产可以有效利用能源,企业内是否采取热电联产方式,应符合制浆造纸厂建设地的条件和当地政府部门的统一规划。

13.1.7  制浆造纸厂整体通盘平衡清水、白水、热水、蒸汽等综合利用和回用,工艺流程应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减少流失,提高收获率,降低能耗。

13.1.8  上(冲)浆泵和造纸机传动以及生产过程中负荷变化范围大的设备采用变频电机,有利于节能、控制生产过程、确保生产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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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 GB5109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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