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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取水


11.2.1  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设计枯水流量的年保证率宜采用95%~97%。

11.2.2  取水构筑物的设计最高水位,宜按100年或50年一遇洪水位确定,设计最枯水位宜采用33年一遇最枯水位。当水库取水时,应分别采用计划运行最高水位和最低水位。

11.2.3  水源泵房的生产能力宜按平均小时计算,直供式的清水泵房应按照最大小时计算,并应同时校核平均小时的运行情况。

11.2.4  泵房的水泵及设备应选用节能高效产品,备用泵不宜少于一台。

11.2.5  水泵吸水管宜单独布置,吸水管长度不宜超过50m,泵房与和清水池之间宜设置吸水井或吸水母管。

11.2.6  清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按照生产用水需求设置,不宜小于1.5h~2.0h平均小时用水量。生活清水池宜按3h~5h最大小时用水量计。

条文说明

11.2.5  当清水池与清水泵房距离较远时,为缩短吸水管长度宜设吸水井,吸水井可在清水池清洗时,不影响水泵连续送水。亦可采用吸水母管以缩短吸水管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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