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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防火


9.3.1  主要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有关规定。

9.3.2  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9.3.3  当湿式造纸车间主跨为二层,高度大于24m且不大于30m,辅跨高度不大于24m(含局部大于24m)时,可按多层设计。

9.3.4  占地面积较大的纸加工(完成)车间,对外疏散困难时,可在车间中央设置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净宽应不小于6m,疏散通道对外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疏散通道两侧隔墙应采用耐火时间不小于3h的防火墙,疏散通道的防排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面向疏散通道设置的疏散门应设置不小于6㎡的防烟前室。

9.3.5  除卫生纸外的自动半成品卷筒纸仓库,当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每座仓库的建筑面积、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9.3.6  两列纸机布置的湿式造纸车间,在两列纸机之间布置疏散楼梯时,当楼梯间封闭且楼梯间底层出口至室外出口之间设置无障碍、宽度不小于1.5m、距离不大于60m的疏散通道时,可作为安全疏散楼梯。

9.3.7  浆板库宜按造纸厂成品仓库设计。

条文说明

9.3.3  造纸车间高度由设备布置的高度、安装和检修空间要求确定,大型造纸车间宜控制车间高度不超过24m。但近年来随着造纸装备技术的发展,有些引进造纸机对安装和操作层有严格的、特殊的要求,故目前造纸车间已有超过24m的案例,因操作人员均在主跨二层(6m~8m),辅跨内无人停留,只有人员巡视,可按多层建筑设计。

9.3.4  部分纸加工(完成)车间面积很大,防火分区划分后,疏散距离达不到建筑防火规范要求,宜参照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2001年版)避难走道的有关规定,在车间中央设置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宽度、通道两侧隔墙、通道的防排烟、通向疏散通道的疏散门应符合本条要求。

9.3.5  自动半成品仓库是由输送链板和自动行车进行的堆垛,库存区无人员活动,操作人员集中在控制室内监控纸卷的进出,且控制室为完全独立的防火分区。因此防火分区面积宜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3.1条注3的有关规定。

9.3.6  造纸车间底层均为设备、管道、浆池,可燃物较少,可将底层划分为安全区域。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离两列纸机中间的底层楼梯间距离宜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7.4条的有关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丙类厂房疏散距离不大于60m。

9.3.7  浆板与纸属同类产品,宜按纸类仓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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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 GB5109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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