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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6.1.1 总平面设计根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具体情况,宜列出下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 厂区用地面积(h㎡)。
2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
3 露天堆场、露天操作场及固体废物填埋场用地面积(㎡)。
4 道路(回车场)及广场用地面积(㎡)。
5 建(构)筑物用地面积(㎡)。
6 总建筑面积(㎡)。
7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构)筑物面积(㎡)。
8 绿化用地面积(㎡)。
9 建筑系数(%)。
10 容积率。
11 绿地率(%)。
12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
13 投资强度(万元/h㎡)。
14 土(石)方工程量(m3)。
15 围墙长度(m)。
16 铁路长度(km)。
6.1.2 除容积率以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中附录B《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规定》的有关规定。
6.1.3 容积率应按下式计算:
6.1.4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构)筑物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建(构)筑物面积应按建(构)筑物外墙建筑轴线计算。当该建(构)筑物层高超过8m时,该层建(构)筑面积应加倍计算;高度超过8m的露天设备、容器、装置等的覆盖面积应加倍计算。
2 圆形(圆锥形)构筑物及挡土墙面积计算应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
3 贮罐区面积计算应按防火堤轴线计算,未设防火堤的贮罐区应按成组设备的最外边缘计算。
4 天桥、栈桥的面积应按外壁投影面积计算。
5 架空敷设的室外管廊可按管廊支柱间的轴线宽度加1.5m乘以管廊长度计算;单柱支撑的室外管架可按管架最外边缘宽度乘以管架长度计算。
6 露天设备、容器面积为独立设备、容器时应按其实际用地面积计算;为成组设备、容器时应按设备、容器场地铺砌范围计算。
7 露天堆场及露天操作场面积应按堆场(操作场)实际区域面积计算;当原料垛高超过8m时,应加倍计算。
6.1.5 主厂区范围外的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分期建设的工厂或改扩建工厂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6.1.1 制浆造纸厂总平面设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和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在设计中可根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不同具体情况和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选择各项指标。当工程涉及新征土地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中规定的五项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和绿地率,并应列出计算的关联指标数据。五项控制性指标是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土地预审必须具备的关键数据,也是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为了统一计算方式,增强行业内部的可比性,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方法应按以下统一规定说明:
1 企业用地(或征地)面积应包括:厂区用地面积、厂外铁路专用线、厂外专用码头、厂外连接道路、厂外管道工程、厂外固废堆场、厂外原料周转堆场、厂外附属设施等用地面积。按当地建设规划部门的规定,企业用地(或征地)面积还可包括厂区围墙外2m~3m的遮阴地、城市绿化用地、征地退让地或排水边沟、截洪沟、护坡、挡土墙用地等。当计算技术经济指标时,主要是采用厂区用地面积这一基础关联数据;在计算容积率时,厂区用地面积应为厂区围墙内用地面积。
3 露天堆场用地面积为厂区内固定的原料、成品、其他辅料堆场、生产配置的固定废料堆场、有地坪硬化或处理的固体废弃物临时堆放场地等。
4 当计算道路面积时,应包括道路转弯半径的面积。
9 建筑系数的计算为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面积加上露天设备用地面积,再加上露天堆场及操作场用地面积与厂区用地面积之比。
制浆造纸厂原料堆场占地面积可占厂区用地的30%~40%,有的甚至更大,建筑系数计算应包括露天堆场和操作场面积。
16 铁路长度应为工业企业铁路总延长长度。设计计算应以厂内围墙为界,路基宽度应为5m,以利于用地面积的计算。
6.1.3、6.1.4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的有关规定,统一容积率的计算方法。
6.1.5 分期建设是指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明确规定和批准的新建制浆造纸厂,有发展规划且预留地又不在厂区围墙内的工业企业,可不列为远期工程指标。与厂区分开的公用配套设施的单独建设用地是指项目配套的厂外变电所(站)、水源设施、污水处理场、原料周转场地及废渣场等独立设施,应分别计算用地指标。改、扩建制浆造纸厂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结合厂区改、扩建前厂区现有设施及场地布置,着重比较改、扩建前后指标数据是否有改进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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