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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粉体(固体)及其化工产品


5.2.1  在化工、石油、医药等产品生产过程中,散发比空气比重大的易燃气体、易燃蒸气的场所,使用和生产的油品或有机溶剂的化学合成、提炼、精制、烘干、溶媒回收、洗涤等场所以及泵房、库房等爆炸危险场所,其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和使用闪点小于28℃的易挥发的甲类液体或其他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物质的场所,应采用导静电地面;

    2  生产和使用闪点大于或等于28℃、小于60℃的易挥发的乙类液体或其他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乙类物质的场所,宜采用防静电地面。

5.2.2  在加工生产易燃纤维或易产生和形成粉尘浓度高、点火能量低的易燃纤维的场所,宜采用防静电地面。

5.2.3  液体石油产品在流动、过滤、混合、喷雾、喷射、冲洗、加注等工序,当油品蒸气和空气混合物的爆炸危险性分区为0区和1区时,应采用导静电地面;当为2区时,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5.2.4  加油站、加气站及易燃油品或有机溶剂库地面面层应采用耐磨、耐冲击的水泥类不发火导(防)静电地面。

5.2.5  氢气、液化石油气、甲烷、乙炔、环氧乙烷、水煤气等易燃易爆气体的生产、灌装场所,应采用水泥类不发火导静电地面;其销售场所应采用耐冲击、水泥类不发火防静电地面。

5.2.6  在加工、生产、使用锆粉、钍粉、钛粉、硫磺粉、铝粉、聚乙烯、环氧树脂、苯酚、甲醛、喷漆棉、赛璐珞棉等易燃易爆、易产生静电积累的场所,应采用导(防)静电地面。

5.2.7  橡胶制品的炼胶、开放式热炼、胶浆制造的搅拌、装桶、涂胶、压延、裁断、层布贴台、轮胎成型、运输带成型、胶布制品成型等工序,应采用导静电地面;胶鞋刷浆、晾布、胶浆溶剂库等场所,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5.2.8  漆布、油布、油纸、油绸漆布及硝化纤维色片等生产和使用场所,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5.2.9  印刷行业的印油配料、研磨、搅拌、装桶等场所应选用导静电地面;印刷过程的印油稀释、搅拌以及印刷车间等生产场所,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5.2.10  化妆品生产行业中配料、搅拌、灌装以及储存、使用易挥发易燃溶剂的场所,应采用导静电地面;其成品包装、储存场所,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5.2.11  凡生产过程中散发比空气比重大的甲类、乙类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性粉尘或可燃纤维场所,均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进行导(防)静电地面的设计选择。

5.2.12  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粉体(固体)及其化工产品所在场所导(防)静电地面的设计选择,应符合表5.2.12的规定。

表5.2.12 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粉体(固体)及其化工产品所在场所导(防)静电地面的设计选择

续表5.2.12

续表5.2.12

续表5.2.12

续表5.2.12

条文说明

5.2.1  本条规定了化工、石油、医药等行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散发较空气重的易燃气体和易燃蒸气,使用和生产的油品或有机溶剂的化学合成、提炼、烘干等场所,应采用不发火的导(防)静电地面。因泵房、库房等场所常有油品、溶剂渗出和泄漏,更易形成严重的易燃气体或易燃蒸气,同样应当采用导(防)静电地面。

    1  当生产和使用闪点小于28℃、点火能量极低(一般小于1mJ)的易挥发的甲类液体或其他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物质的场所,应采用导静电地面。

    2  当生产和使用闪点大于或等于28℃、小于60℃的易挥发的乙类液体或其他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乙类物质的场所,宜选用防静电地面。

本条引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火灾危险性分类方法和案例(主要是甲、乙类),一是为了两个规范的协调使用,二是因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所列甲类液体(闪点小于28℃)、甲类气体物质中的绝大多数的最小点火能(Emin)都小于1.0mJ;乙类液体(闪点大于或等于28℃但小于60℃)、乙类气体物质中的绝大多数的最小点火能都小于100mJ,与本规范易燃易爆物质最小点火能的分级基本相符。某些固体物质虽点火能不太低,但有的在常温下分解、释放大量可燃气体,或物质与空气接触后能被猛烈氧化(如黄磷、赛璐珞等),或遇水、水蒸气、酸、氧化剂即发生剧烈反应而产生氢气等易燃气体(如钾、钠、五氧化磷等)。

5.2.2  加工及易产生和形成易燃纤维的场所,因纤维浓度高、点火能量较低,常因静电放电而引起燃爆事故,本条规定了此类场所宜采用防静电地面。

5.2.3  液体石油产品在流动、过滤、混合、喷雾、冲洗、加注等情况下,由于静电荷的产生速率高于静电荷的泄漏速率,形成静电积累而产生静电放电。当放电能量大于可燃混合物最小点火能,并且在放电间隙中油品蒸气和空气混合物处于爆炸极限范围时,将会引起静电危害。当爆炸危险性分区属0区和1区时,应设置水泥类不发火导静电地面;2区应设置防静电地面。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规定,“O区”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含蒸气和薄雾)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1区”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2区”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5.2.4  加油、加气站及易燃油品和有机溶剂库等类场所,易燃液体或气体极易泄漏,形成短时间内达到爆炸浓度极限的危险环境。但该类场所多数为敞开式,可适当降低危险,虽如此,仍应引起高度重视。该类场所常有出入车辆对地面冲击、摩擦严重。应采用耐磨、耐冲击的细石混凝土不发火导(防)静电地面。

5.2.5  本条对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氢气、液化石油气、甲烷、乙炔等易燃易爆气体的生产、销售场所作出明确规定。此类场所,曾因没有严格执行管理规定或因人身静电、摩擦、撞击而发生多起燃爆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为液化石油气、甲烷、乙炔等气体点火能量极低(远小于1mj),属易挥发的甲类气体,因此,生产、灌装场所应采用耐冲击的水泥类不发火导静电地面,销售场所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5.2.6  本条主要规定易燃易爆粉体场所的地面设计。当加工生产、使用点火能低、易产生和积累静电的粉体,如锆粉、硫磺粉、聚乙烯粉等粉体的场所,应采用导(防)静电地面。锫粉在使用中操作人员用手搓擦就会燃爆;硫磺粉生产过程中工人在操作、快步行走或者从地面跃入泵坑进行检修(约1m深)时,人体与空气摩擦产生静电并形成放电,就会将工人的工作服引燃。硫磺粉生产是敞开式的,为收集硫磺粉尘而设置的布袋除尘装置,经常因收尘时除尘袋反吹而产生静电引起燃爆。像铅粉这样敏感的粉体生产使用场所,应采用导静电地面;而类似硫磺粉(属敞开式的生产工艺)、聚乙烯粉等生产场所,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5.2.7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由于橡胶与其他物体(化纤布、棉布、设备构件等)的接触分离、摩擦、剥离及半成品本身的撕裂等原因产生静电。而橡胶半成品和胶料的电阻率都属静电非导体,因此,静电产生和积累严重。由于胶料溶剂多属闪点低于28℃的易挥发的甲类液体,在生产中形成甲类气体,因此,静电放电极易引起燃爆事故,或操作人员遭受电击,静电力的作用影响产品质量或静电放电产生的电磁辐射干扰计算机及电子控制设备的正常运行。本条规定了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胶浆制造的炼胶、搅拌、涂胶、压延、裁断、层布贴合、制品成型等工序应选用导静电地面;另一些生产工序如胶鞋刷胶、晾布、胶浆溶剂库等主要场所,因用胶量较小,形成的甲类气体浓度较低,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5.2.8  漆布,包括油布、油纸、油绸漆布、硝化纤维漆布等,由于其特殊的生产工艺(快速剥离)和电阻率较高的原材料,决定其生产和使用过程中静电产生和积累严重;生产过程中使用易挥发的可燃溶剂、可燃蒸气和闪点较低的油品介质,静电放电容易引起燃爆灾害。此类场所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5.2.9  本条针对印刷行业的印油配料、研磨、搅拌、过滤、装桶等工序,溶剂挥发气体浓度高而闪点很低,应采用导静电地面;印刷过程也产生闪点较低的易燃气体,但局部的印刷环境加上强迫通风,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5.2.10  本条规定化妆品生产行业,因在配料、研磨、搅拌、过滤、灌装等场所,闪点较低的溶剂挥发较集中,应采用导静电地面。其他工序如包装、储存等工序,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5.2.11  化工、石油、医药等行业,产品生产过程涉及面广,种类繁多,很难一一作出规定。因此,该类行业,凡存在有甲类可燃气体和甲类可燃蒸气的,并达到爆炸浓度极限的场所,粉尘浓度达到爆炸极限的场所,均应采用导静电地面。凡是存在乙类可燃气体和乙类可燃蒸气达到爆炸浓度极限的场所,粉尘、纤维和闪点大于或等于28℃、小于60℃的液体雾滴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场所,应采用防静电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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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 GB5051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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