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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危险废物收集和处置
5.2.1 危险废物的贮存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的危险废物宜分别单独贮存;
2 两种或两种以上危险废物混合贮存时,不应产生化学反应及有毒有害物质;
3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要求单独贮存和处置。
5.2.2 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区域贮存,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废液贮存区域应设置于相对独立且地势相对较低的场所;
2 危险废液应采用罐体收集,贮存区域应设有防渗漏和在线监测设施;
3 危险废液贮存区域应设有漏液收集和其他应急处置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6.2条的要求;
4 危险固体废物的贮存区应采取防止扬尘、雨水淋溶物料而造成污染物流失污染的措施;
5 散发挥发性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区域,应设置紧急排风系统,紧急排风系统应采用应急电源。
5.2.3 废液应按其不同性质分类收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废液系统的储存容器、管道材料及其接口形式应按废液性质确定;
2 产生静电的有机废液收集系统,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5.2.1 本条是关于危险废物贮存的有关规定。
1 危险废液应采用收集罐体或包装容器进行收集和贮存;危险固体废物应按照其物化性质进行分类收集和贮存。危险废物贮存应优先考虑单独贮存,这样既可保证贮存安全,又便于管理和利用。
2 两种或两种以上危险废物混合贮存时,应首先考虑贮存废物的相容性,不得将可能发生反应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有害化学反应的废物混合贮存。同时,在设计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时还需考虑堆放和贮存以及综合处理的便利性。
3 电子工程生产工艺过程、检修过程以及事故处理过程均可能产生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物,这些废物应按危险废物的要求进行管理。
5.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是关于电子工程危险废物专用贮存区域的设置要求。
1 废液贮存区域应设置在与生产工艺场所相对独立且地势相对较低的区域,以避免发生意外事故时对生产工艺场所或周边其他区域造成污染;同时该贮存区域地势不得低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2 由于电子工程废液产生量一般较大,废液应采取罐体收集的方式,从生产工艺场所直接通过管道依靠重力流将废液输送至地势较低的废液收集罐,废液罐区应按照化学品贮存要求设置防渗漏设施,并应设置防渗漏液位监测、漏液警报等在线监测设施,防止渗漏液渗入地下,对地下水和土壤形成污染。
3 为降低漏液事故发生时的损失,废液区应设有漏液收集系统、排液泵、应急贮存罐、事故排风、吸附装备等应急设施。
4 危险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宜设挡风墙、遮雨棚等,以防止因刮风引起的扬尘和因下雨引起的雨水淋溶,避免形成新的污染。应根据危险固体废物性质进行分隔,并设有有效的防渗漏及事故收集等设施,避免危险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发生。
5 设置紧急排风的目的是为了在事故时及时将危险性废物释放的挥发性有毒有害气体及时排放。事故时,正常供电往往会中断,为了提高紧急排风系统供电的可靠性,确保事故处理人员工作环境的安全,该系统设置应急电源是需要的。
5.2.3 本条是关于危险废液收集的有关规定。
1 电子工程的废液按其性质一般可分为废酸、废碱、废有机溶剂和重金属废液等,应根据不同废液的物理、化学性质,选择合适的耐腐蚀储罐和管道材料。一般而言,废酸、废碱管道宜采用耐腐蚀塑料或特氟龙内衬材料;废有机溶剂管道宜采用不锈钢材料。管道的选择除应确保其连接的可靠性外,还应考虑防震设计和事故应急设计。
2 由于有机废液一般浓度较高,具有较强的可燃性,对其收集管道、罐体等收集系统应设置可靠的防静电装置,避免因静电而引起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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