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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给水
6.1.1 水泥工厂热水给水系统在选择热源时,宜利用工业余热、废热、太阳能等多种能源互补。
6.1.2 设计中采用的节水型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18870的有关规定。
6.1.3 生产和生活、厂内和厂外的用水应分别计量。外购水总管、自备水井管、生产车间和辅助部门应设置用水计量器具。各车间和公用建筑生活用水应独立计量。循环冷却水系统计量仪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的有关规定。
6.1.1 水泥工厂内可以利用的余热、废热广泛存在,并且随着太阳能等新能源热水系统规范的完善,太阳能等新能源热水器已较成熟,宜利用工业余热、废热、太阳能等,对提高节能意识、加强节能宣传都有示范意义。太阳能热水给水系统的设计需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的有关规定,结合水泥工厂的具体情况制定。
6.1.2 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870涉及六大类产品:灌溉设备、生活节水型用水器具、节水型冷却塔及塔芯部件、塑料输水管材与管件、管道控制部件、量水设备,在设计中应注意合理选型。
6.1.3 本条旨在节约用水及合理分配用水,对水泥工厂用水的计量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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