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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环境监测
10.0.1 橡胶工厂应监测废气、废水和噪声。
10.0.2 废气监测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生产车间除尘系统排放口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及二甲苯、臭气的排放浓度;
2 生产车间废气排放系统排放口的非甲烷总烃、甲苯及二甲苯、氨、臭气的排放浓度;
3 厂界的颗粒物、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臭气的浓度。
10.0.3 废水监测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废水排出口:流量、pH值、总悬浮物(SS)、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石油类、动植物类、氨氮、总锌。
2 雨水排出口:流量、pH值、总悬浮物(SS)、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石油类。
10.0.4 噪声监测项目应包括厂界周围昼、夜间平均等效声级。
10.0.5 橡胶工厂建设项目应设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10.0.2~10.0.4 生产过程中若不产生这几条所列出的污染物,则可不进行监测。
10.0.5 环境监测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占有主要地位,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也是防治环境污染的依据。为了及时准确地反映污染状况,掌握发生污染的原因及危害程度,本条提出橡胶工厂应设置环保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对污染物排放实施随机监测,为环保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提供依据。对橡胶工厂环保管理机构无法完成监测的项目,应委托环保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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