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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供配电系统
4.1.1 水泥生产线宜采用110kV电压等级供电,中压宜采用10kV电压等级。
4.1.2 变电所或配电站的位置应设置在负荷中心附近,并应减少配电级数,缩短供电半径。
4.1.3 10kV及以上输电线路的导线截面应按经济电流密度校验。
4.1.4 变压器的容量、台数、负荷率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等因数合理确定。
4.1.5 无功补偿宜采用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集中补偿与就地补偿相结合方式。企业计费侧最大负荷时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2。
4.1.6 供配电系统中应采取有效方式抑制谐波,谐波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有关规定。
4.1.1 中型及以上规模的工厂装机容量大,应采用110kV电压供电。小型规模工厂如果当地电网条件允许也推荐采用110kV供电,少数地区供电电网暂时无法满足110kV供电要求的,应对35kV供电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中压等级应尽量采用10kV,因某种因素需采用6kV等级时,应从节能角度进行方案对比。
4.1.2 根据水泥生产线的用电特点,负荷一般集中在原料粉磨、烧成系统、水泥粉磨等车间。因此变电所或配电站的位置应靠近相应的车间,缩短供电半径,最大限度降低电能损耗。
4.1.3 为减少10kV及以上输电线路的电能损耗,合理选择导线截面。
4.1.4 合理选择总降压变电站主变压器及车间变压器的容量和台数,实现变压器的经济运行,最大限度降低各级变压器的电能损耗。
4.1.6 水泥厂中广泛应用的变频器产生大量谐波,使配电系统波形畸变,对电能质量产生严重影响。谐波危害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增加电能损耗。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方式抑制系统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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