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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照明
6.4.1 室内照明设计的节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6.4.2 照明宜利用太阳能作为照明能源。
6.4.3 室内宜利用各种导光和反光装置将自然光引入室内进行照明。
6.4.4 厂区道路照明应分区多路集中控制,单个回路线路不宜过长,应使三相负荷平衡。
6.4.5 厂区道路照明的路灯应采用光电和时间控制。
6.4.6 照明设备宜选用带补偿的照明器具,照明布置的灯具宜采用节能控制,单相分支回路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
条文说明
6.4.2、6.4.3 太阳能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虽一次性投资大,但维护和运行费用很低,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经核算证明技术经济合理时,宜利用太阳能作为照明能源。在技术经济条件允许条件下,宜采用各种导光装置,如导光管、光导纤维等,将自然光引入室内进行照明,或采用各种反光装置,如利用安装在窗上的反光板和棱镜等使光折向房间的深处,提高照度,节约电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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