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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使乳制品厂设计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乳制品安全,使建成的乳制品厂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牛乳、羊乳及其加工半成品为主要原料的乳制品厂,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总图、工艺、建筑、结构、给水排水、电力、仪表、热力、采暖通风、供气、制冷、环境保护、消防等专业的工程设计。
1.0.3 本规范适用于以下类型及规模的乳制品厂:
1 乳粉——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不少于100t;
2 液体乳——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不少于100t;
3 发酵乳——班处理原料不少于5t。
1.0.4 乳制品厂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3 本条生产规模依据《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工联产业[2009]第48号发布)确定,并考虑了我国乳制品工业的发展现状以及乳制品加工设备的配套情况。适用的乳制品厂产品的种类可按多种产品任意组合或单一产品生产。其中发酵乳主要是指以牛乳为主要原料的发酵乳,以羊乳为原料的发酵乳暂不规定。酸羊乳及其他特色乳制品建设项目的设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4 工程项目建设的各阶段、各环节、各项工作之间存在着固有的规律性,工程项目建设具有“一次性”的特点。设计工作是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重要环节,涉及的各种政策及标准很多,本规范不可能全面涵盖,其中轻工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轻工行业也有相关规定,所以乳制品厂的设计,尚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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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厂址选择及总平面布置
- 3.1 厂址选择址选择
- 3.2 总平面布置
- 3.3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4 工艺
- 4.1 一般规定
- 4.2 生产工艺
- 4.3 主要工艺技术数据
- 4.4 主要生产设备的选择
- 4.5 车间布置
- 4.6 车间卫生
- 4.7 人员净化
- 4.8 物料净化
- 4.9 车间管道
- 4.10 设备安装
- 5 建筑结构
- 5.1 一般规定
- 5.2 安全防火与疏散
- 5.3 车间防腐蚀
- 5.4 车间卫生及各区域装饰要求
- 5.5 结构设计的一般规定
- 5.6 荷载
- 5.7 地基及基础
- 6 给水排水
- 6.1 一般规定
- 6.2 给水
- 6.3 循环冷却水
- 6.4 消防
- 6.5 排水
- 7 电气
- 7.1 供电
- 7.2 电力和照明
- 7.3 弱电
- 7.4 仪表及自动控制
- 7.5 线路敷设
- 8 热力
- 8.1 一般规定
- 8.2 供热
- 9 供气
- 9.1 一般规定
- 9.2 压缩空气、氮气制备及二氧化碳供应
- 10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1 一般规定
- 10.2 室内温、湿度要求
- 10.3 采暖
- 10.4 通风
- 10.5 空气调节
- 10.6 防烟与排烟
- 11 制冷
- 11.1 一般规定
- 11.2 乳制品收储、加工、储藏中的制冷
- 11.3 冷库设计
- 11.4 冷媒压缩机和辅助设备的选择、安全保护及自动控制
- 11.5 制冷系统及管道
- 12 辅助设施
- 12.1 一般规定
- 12.2 维修间
- 12.3 仓库、堆场
- 12.4 化验室
- 13 环境保护
- 13.1 一般规定
- 13.2 污水处理及综合利用
- 13.3 废气、废渣及污泥处理
- 13.4 噪声防治
- 14 节能
- 14.1 节能原则
- 14.2 节能措施
- 14.3 综合能耗
- 15 安全及工业卫生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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