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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压缩空气


11.6.1  压缩空气站的设计容量应依据工艺提供的设备用气压力、用气量、用气质量要求,并计入同时使用系数、管道系统漏损系数后计算确定。

11.6.2  压缩空气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1.6.1  本条是对压缩空气站容量确定的规定。印染工艺许多设备及仪表需用压缩空气,有关专业应提供用气量、用气压力及气质要求,经下式计算后确定压缩空气站容量。

Q=∑QmaxK(1+Φ)          (1)

  式中:Qmax——各设备压缩空气最大消耗量(m³/min);

            K——同时使用系数,按0.7~1.0选用;

            Φ——管道系数漏损系数,取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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