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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压缩空气


9.4.1  压缩空气用量和品质应按使用要求确定。

9.4.2  空气压缩机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熔窑燃料采用重油时,燃油雾化气应采用压缩空气,压缩空气站宜选用有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

    2  玻璃熔窑燃料采用焦炉煤气或天然气时,压缩空气站宜选用无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

    3  玻璃熔窑燃料采用焦炉煤气或天然气又需重油备用时,压缩空气站宜用氮气站的空气压缩机作为备用机组;

    4  空气压缩机设备的选型应计入当地海拔高度、温度、湿度的影响。

9.4.3  压缩空气站应有备用机组。

9.4.4  压缩空气站净化设备,在采暖地区应选用吸附干燥装置,非采暖地区可选用冷冻干燥装置。

9.4.5  压缩空气站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4.2  本条对空气压缩机设备选型作出规定。

    4  一般空气压缩机设备的吸气工况是1个大气压、20℃的干空气,而这些工况会受海拔高度、温度、湿度的影响,因此空气压缩机的选型应考虑当地的气候条件因素。

9.4.4  吸附干燥装置的处理气压力露点通常为-40℃~-20℃,冷冻干燥装置的处理气压力露点通常为2℃~10℃,故采暖地区应选用吸附干燥装置,非采暖地区可选用冷冻干燥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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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 GB5043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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