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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给水


6.2.1  疾控中心建筑给水、动物实验室中普通动物饮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6.2.2  疾控中心建筑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疾控中心建筑用水量定额

                        注:道路浇洒和绿化用水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

6.2.3  疾控中心锅炉用水和空调用水等应根据工艺确定。

6.2.4  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给水总入口应设倒流防止器或其他有效的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及《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的有关要求。

6.2.5  凡进行强酸、强碱、剧毒液体的实验并有飞溅爆炸可能的实验室,应设洗眼设施和紧急冲淋器;生物安全实验室内用水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的有关规定。

6.2.6  下列场所的用水点应采用非接触性或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

    1  卫生间的洗手盆、小便斗、大便器;

    2  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场所的卫生器具。

条文说明

6.2.3  疾控中心因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同,对实验室的设置要求也有所区别,因此为实验提供的锅炉及空调用水也不尽相同,这一部分的用水量及供水系统应根据实验的要求确定。

6.2.4  本条文明确了有一定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用水,在与给水系统的连接处应设有防止水质污染的倒流防止器或其他有效的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为防止因生物安全实验室内可能受污染的水倒流,造成给水系统的水质安全无法保障,应在给水管进入半污染区、污染区之前设置有效防止倒流污染的装置;同时实验室给水管的检修阀门均应设在实验室外的安全区内,一般设置在设备管道层内。

6.2.5  条文中洗眼设施为洗眼器或洗眼瓶。对于二级以上生物安全实验用房,应按《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8设置洗眼设施和紧急冲淋装置。《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2004中规定生物安全实验室应设洗手装置,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洗手装置应设在污染区和半污染区的出口处。对于用水的洗手装置的供水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6.2.6  本条文明确了需采用非接触式开关的场所。卫生间来往人员较为复杂,为保证不因触摸卫生洁具而发生交叉感染,洗手盆、小便斗、大便器等应采用非接触式开关。对有无菌要求的场所,为防止因接触而使环境污染,破坏无菌环境,需对该场所的卫生器具设置非接触性或非手动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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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技术规范 GB5088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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