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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电气消防和报警
9.5.1 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m2的坯布、成品仓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9.5.2 印染工厂其他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
9.5.3 在使用煤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的烧毛工段、热定型工段,在使用甲苯、二甲基甲酰胺等散发爆炸性气体的涂层工段和调配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在使用液氨等可能散发爆炸性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9.5.4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有关规定。
9.5.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和消防控制室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9.5.6 车间内应设置供疏散用的应急照明。车间应急和疏散照明设置场所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纺织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
9.5.7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
9.5.1 根据印染工厂的工艺要求,坯布的储存周期为9d~12d,成品的贮存周期宜为10d~15d。每座占地面积超过1000㎡坯布、成品仓库属于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且以上场所均为适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第8.4.1条第2款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2010第10.2.1条第1款规定的场所。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第8.4.1条第2款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2010第10.2.1条第1款均为强制性条款,故本条也为强制性条文。
9.5.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印染工厂使用煤气、天然气或其他可燃气体的烧毛车间和定型机车间,属于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场所。涂层工段和调配间为使用甲苯、二甲基甲酰胺等散发可燃蒸气的场所。部分印染工厂设有液氨整理工段,该工段以液氨为工艺过程主要使用介质,液氨泄漏后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同时又会产生有毒气体,当氨进入人体后会阻碍三羧酸循环,降低细胞色素氧化酶的作用。致使脑氨增加,可产生神经毒作用。高浓度氨可引起组织溶解坏死作用。液氨在工业上应用广泛,具有腐蚀性且容易挥发,所以其化学事故发生率很高。根据近十年的液氨事故公开报道,因液氨泄漏事故死伤总人数已超过百人,如2013年8月的上海市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的泄漏事故,造成15死25伤。
9.5.6 印染工厂各车间内,通常工作人员不多,但工艺设备和半成品坯布堆放较多,室内人员流动线路复杂,为便于事故情况下人员的疏散及火灾时扑救。车间内应设供人员疏散用应急照明。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与转角处应设置标志灯,以便疏散人员辨认通行方向,迅速撤离事故现场。
考虑到多数印染车间均为三级负荷供电,为保证应急照明电源可靠性,宜用集中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或灯具自带蓄电池。因印染设备尺寸较大,不少设备高度超过2m且疏散通道较长,宜在车间疏散标志灯靠柱侧按规范间距要求和柱跨度柱上1.0m以下安装,车间中部通常为高空间和大空间宜采用地面安装疏散标志灯或待工艺设备安装后沿机器旁边独立设置支撑件距地1.0m以下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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