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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制动器
9.4.1 传动系统应设有常闭式制动器,其额定制动力矩对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不应低于作业时额定力矩的1.75倍;对于货用施工升降机不应低于作业时额定力矩的1.5倍。
9.4.2 制动器应能使装有1.25倍额定载重量、以额定提升速度运行的吊笼停止运行;也能使装有额定载重量而速度达到防坠安全器触发速度的吊笼停止运行。在任何情况下,吊笼的平均减速度都不应超过1gn。
9.4.3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制动器应具有手动松闸功能,并保证手动施加的作用力一旦撤除,制动器立即恢复动作。
9.4.4 不允许采用带式制动器。
9.4.5 当采用两套或两套以上的独立传动系统时,每套传动系统均应具备各自独立的制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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