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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通风与废气处理
9.2.1 印制电路板厂房通风系统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劳动卫生以及人员安全方面的要求。
9.2.2 化学品库、化学品站、化学品存储间(区)等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机械全室通风系统;
2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房间,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事故通风排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3 可能突然放散有爆炸危险气体的房间设置的机械全室通风和事故通风系统的风机应采用防爆风机,并应与气体浓度检测装置联锁。
9.2.3 电镀、沉铜、棕化、表面处理、蚀刻、清洗等房间应设置全室通风系统;房间送风宜采用机械方式送风,各房间的送风量与岗位送风量之和应小于排风量,并应保证房间内为负压。
9.2.4 印制电路板工厂下列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气应经过处理后方可排放:
1 电镀、棕化、表面处理、酸性蚀刻、酸性清洗等工序排出的酸性废气;
2 沉铜、碱性蚀刻、碱性清洗等工序排出的碱性废气;
3 印刷、烘干、涂膜等工序排出的有机废气;
4 钻孔、铣边等工序排出的含尘废气等。
9.2.5 钻孔、铣边等工序产生的有爆炸性危险含尘废气的排风,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风管内粉尘浓度均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计算;粉尘排风系统应设置消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9.2.6 排出酸性废气、碱性废气、有机废气、含尘废气的风机宜设置在处理装置的出风侧,风机宜设置变频装置;两台及两台以上废气处理设备并联运行时,宜在每台设备的入口设置电动或气动密闭风阀。
9.2.7 酸性废气、碱性废气、有机废气、含尘废气经处理后应经排气筒排入大气,排放浓度及排气筒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和环评及环评批复意见的相关规定。
9.2.8 厂房排风系统风管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出普通废气、有机废气、含尘废气的风管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2 排出酸性废气、碱性废气的风管应采用耐腐蚀的难燃型材料。
9.2.2 化学品库、化学品站、化学品存储(间)区等一般放置酸、碱、有机溶剂等化学品,应设置机械全室通风;存放氨水、有机溶剂等化学品的房间还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存放氨水、有爆炸性危险有机溶剂等化学品的房间设置的机械通风系统及事故排风系统应按照防爆系统设置,并与气体浓度探头联锁。
9.2.3 电镀、沉铜、棕化、表面处理、蚀刻、清洗等房间会排出大量废气,通风换气量大,为了保证这些房间的通风效果并且不影响相邻房间的气流形式,应采用机械方式进行送风,并保证房间为负压。
9.2.4 在印制电路板工厂中酸性废气、碱性废气常采用洗涤塔进行处理,目前,洗涤塔均由设备厂商根据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条件进行计算,设计单位须提出排风量、废气性质、进口浓度、出口浓度要求等;洗涤塔的填料级数、厚度和喷淋药液循环量应经计算后确定;处理设备的加药、补水和排污应采用自动方式;洗涤塔附近宜设置日用药箱。
在印制电路板工厂中,由于有机废气浓度较低,采用燃烧法处理不仅耗能且不经济,所以工程实际中常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为了保证活性炭的使用寿命,可以先将有机废气进行洗涤,以降低有机废气浓度。
在印制电路板工厂中,含尘废气应采用除尘装置进行处理,在工程中常采用袋式除尘器或旋风除尘器等。
9.2.5 粉尘在印制电路板工厂中属于易爆危险物质。为避免粉尘在输送过程中产生危险,含尘废气排风量计算应按照在爆炸下限的50%计算;同时粉尘在输送过程中易产生静电,排风系统应设置消除静电装置,风机应采用防爆风机。
9.2.6 将排出酸性废气、碱性废气、有机废气、含尘废气的风机设置在处理装置的下风侧,可以延长风机使用寿命,并可避免在处理装置前排风为正压时产生泄漏。由于生产工艺经常发生变化,风机应设置变频装置以保证生产要求。粉尘属于易爆物质,为避免停电时产生粉尘集聚,含尘废气排风风机电源应接入应急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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