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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印制电路板厂房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有关规定;
2 结构布置、选型和构造处理,应根据生产工艺、建筑功能、施工技术、自然环境、岩土工程条件、材料供应和改扩建需要确定;
3 建筑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延性,并应满足稳定性和耐久性的要求;
4 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应具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5 结构设计前应取得岩土工程、地震、气象等相关的基础设计资料。
7.1.2 印制电路板厂房宜采用框架、框架-剪力墙结构。
7.1.3 当厂房长度超过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伸缩缝最大间距时,应考虑温度变化和混凝土收缩对结构的影响。
7.1.4 印制电路板厂房有腐蚀性介质区域的防腐蚀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
7.1.1 印制电路板厂房的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类型及建筑结构破坏后对人身、设备、生产和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按照现行国家有关的结构设计标准的要求确定,一般情况下定为二级。
建筑物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根据其重要程度按有关规范的要求适当调整,但任何情况下均不应低于三级。
印制线路板厂房宜根据工艺特点、材料供应、施工条件等,选用相应合理的结构形式。
7.1.2 为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多层与高层印制电路板厂房一般采用框架结构,当房屋较高时可采用框架-剪力墙或框架-支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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