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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防火设计
6.2.1 印制电路板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2.2 印制电路板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的有关规定。
6.2.3 厂房内洁净区的顶棚和壁板及其夹芯材料应为不燃烧体,且不得采用有机复合材料。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4h,壁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0.5h,疏散走道的顶棚和壁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6.2.4 在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洁净生产区域与一般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隔墙或顶棚,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穿隔墙或顶棚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防火或耐火材料紧密填堵。
6.2.5 管道竖井井壁应为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井壁上检查门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竖井内在各层楼板处,应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水平防火分隔;穿过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防火或耐火材料紧密填堵。
6.2.6 安全出口应当分散布置,从生产地点到安全出口疏散路线应便捷,并应设有明显的疏散标志。安全疏散距离应结合工艺设备布置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2.7 厂房内化学品存储间(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学品存储间(区)应设在单独房间内,且储存甲、乙、丙类化学品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时间不低于4.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厂房其他区域分隔开,并应靠外墙布置;
2 化学品存储间(区)应按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分类区划;当物料性质不允许同房间储存时,应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3 甲、乙类的化学品存储间(区)的储量不应超过1d的需用量,且丙类液体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m³。
6.2.8 热媒油间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毗邻厂房贴建。当必须位于厂房内时,应靠厂房外墙布置;
2 内墙应采用实体墙与其他区域分隔开;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
3 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设置门槛;门槛的高度应满足热媒油间的最大泄漏容积。
6.2.1 印制电路板厂房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1)生产过程中需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可对厂房构成潜在火灾危险性;
2)印制电路板厂房的面积大、体积大,并且常常是平面布置,空间布置也曲折,增加了疏散路线上的障碍,会延长安全疏散时间;
3)印制电路板生产使用的各种类型的精密贵重设备、仪器投资较大,一旦失火,将会造成极大损失。
鉴于以上特点,为保障财产、人身的安全,严格控制印制电路板厂房建筑耐火等级是十分重要的。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6.2.3 印制电路板厂房空间密闭,平面布置复杂、分隔多,发生火灾时增加了安全疏散难度,且厂房内往往有众多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建设投资昂贵,发生火灾损失较大。为避免因一处发生火灾而迅速蔓延,故对顶棚壁板规定其燃烧性能为非燃烧体。有机复合材料在燃烧时产生窒息性气体、有害气体,不利于人员疏散,所以不得采用有机复合材料。
6.2.5 为防止火灾时技术竖井的完整性受到破坏,对其提出耐火极限要求。技术竖井是烟火蔓延的通道,应采用层间隔离措施。穿越水平的防火分隔,需在四周间隙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6.2.6 由于生产工艺布置需要,发生火灾时人员疏散路线会迂回曲折。安全疏散距离应依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7.4条确定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并不应大于该规范表3.7.4的限值。
6.2.7 为满足印制电路板日常生产需要,往往需要从仓库或上道工序的厂房(或车间)取得一定数量的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存放在厂房内。存放上述物品的场所称为化学品储存间(区),也称中间库。对于易燃、易爆的甲、乙、丙类物品,如不隔开单独存放,发生火灾后会相互影响,造成更大损失。本条除规定中间库的储量、液体储罐的容积外,还规定了中间库的布置和分隔构造要求。
6.2.8 因为热媒油在生产过程中需加热到200℃~300℃,温度较高,设置在靠外墙处,便于通风散热。热媒油一旦泄露易引起火灾及人员伤害,危险性较大,为防止液体流散或受外部火源影响,宜放在独立房间储存,并做好防火分隔。开门处,为防止热媒油泄露时流至其他区域,应设门槛。对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第3.3.10条对丙类液体中间储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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