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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通风
10.2.1 通风系统设置应满足生产工艺、劳动卫生、人员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10.2.2 有负压要求的房间采用机械方式送风时,各房间的送风量与岗位送风量之和应小于排风量,房间应保证微负压。
10.2.3 还原炉室与非防爆区相邻应保持微负压,其局部排风与整体排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还原炉室应设局部排风、整体排风与事故排风系统,总排风量不得小于6次/h的换气次数;
2 排风机应设置在单独的机房内,并应按防爆要求采用防爆风机,电源应接入应急电源,应与氢气浓度检测探头连锁;
3 事故排风机宜设置备用风机;
4 事故吸风口上缘至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0.1m;
5 风管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10.2.4 还原车间的管道夹层四周不宜设外墙,管道夹层上部结构梁内应设防止氢气聚集的导流管,导流管上边缘至楼板的距离不应大于0.1m;当管道夹层四周设有外墙时,应设置整体通风与事故排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2.3条的有关规定。
10.2.5 生产工艺排出的酸性废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腐蚀清洗设备、配酸柜等设备排出的酸性废气应采用局部排风,所含酸性废气应采用酸雾净化塔进行处理;
2 实验室通风柜排出酸性废气宜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
10.2.6 喷砂、硅棒破碎等生产工艺产生的粉尘应设置袋式过滤器除尘系统。
10.2.7 硅芯炉泵房、石墨煅烧炉泵房等应设置整体排风系统,通风换气次数应大于或等于6次/h。
10.2.8 排除酸性废气及粉尘的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酸性废气、粉尘等的净化处理装置宜设置在负压段;
2 酸性废气净化系统宜设置备用风机,电源应接入应急电源;
3 风机宜设置变频装置;
4 酸性废气及粉尘应处理达标后排入大气,排气筒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
5 2台及以上废气处理设备并联运行时,宜在每台设备的入口设置电动或气动密闭风阀。
10.2.9 排风系统风管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除有爆炸性气体或余热宜采用镀锌钢板风管;
2 排除酸性、碱性废气宜采用难燃型耐腐蚀玻璃钢风管或阻燃型塑料风管;
3 排除有机废气宜采用不锈钢风管;
4 排除含有粉尘的空气宜采用碳钢风管。
10.2.10 洁净区排风管上应采取防止室外空气倒灌的措施。
10.2.11 各动力站房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生产或安全、卫生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的联合通风方式。
10.2.12 现场分析室应设置正压通风,正压通风系统应设置中效过滤。
10.2.1 对生产过程中散发的有害物质,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治理措施,厂房内应采取必要的通风措施来保证劳动、环境卫生及人员安全,同时,生产设备的局部排风应采取有效的净化处理措施达到排放标准。
10.2.2 为保证房间的负压,房间总送风量应小于总排风量,设计时应进行风平衡计算。
10.2.3 有关还原炉室通风要求的说明如下:
1 还原炉伴有氢气等危险化学品存在,防火、防爆设计中为防护重点,一般在还原炉室设有整体排风。事故通风排风量可以由整体通风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负担,整体通风的风机应符合事故通风防火、防爆的要求。本款规定事故总排风量不得小于6次/h的换气次数,主要因为还原炉室一般为层高10m以上的高大厂房,厂房体积过大,而事故状态氢气主要聚集在厂房上部,对于厂房上半部事故排风量实际可满足12次/h的换气次数要求即可;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考虑到投资和运行费用,同时根据行业调查情况,规定事故总排风量不得小于6次/h的换气次数是能满足事故排风要求的。
2 单独机房的要求不包括屋顶风机。排除爆炸性气体的排风机如设在风机房时,应设计单独的机房,不应与其他通风送、排风等合用风机房。
3 在还原车间,为了保证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及时地排除爆炸性气体,可根据事故排风系统情况设置备用风机,这里采用了“宜”;当设置单台排风机时,应设置备用风机;当设置多台风机可以满足事故排风量时,可不设置备用风机。
4 氢气泄漏并容易在顶棚等死角处聚集闪爆,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事故排风吸风口位置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规定布置。
5 当静电聚集到一定程度会产生静电火花,导致具有爆炸危险的氢气和空气的混合物燃烧爆炸,因此有必要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10.2.4 还原车间管道夹层一般四周不设外墙,可以自然通风,但为防止泄漏的氢气聚集在上部建筑结构梁内,规定在建筑结构梁内设导流管,并且导流管均匀布置。
10.2.5 有关酸性废气净化的要求说明如下:
1 腐蚀清洗采用强酸,腐蚀清洗设备及配酸柜等设备设有局部排风口,局部排风排出含酸废气浓度很高,对环境危害很大,不能直接排放。所以应当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使废气处理至达标后排放。
2 实验过程一般会产生含有酸、碱蒸气的废气和含有有机溶剂蒸气的废气,这些废气的有害物浓度一般都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由于实验种类较多,分布不集中,使用时间不同,每个系统的排风量不大,不宜集中处理。因此可以采用干式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废气处理。
10.2.6 喷砂、硅棒破碎等生产工艺产生二氧化硅粉尘,虽然粉尘浓度较低,但不能达标排放,因此作了本条规定。
10.2.8 有关排除酸性废气及粉尘的系统设计要求说明如下:
1 一般情况下,排除酸性废气及粉尘的净化处理装置和除尘器设在负压段,主要是保护通风机的酸性气体的腐蚀或粉尘的磨损,延长风机的使用寿命。由于某种情况把净化处理装置和除尘器设在正压段时,要选择专用的防腐风机或排尘风机。
2 在还原厂房中,工艺设备的局部排风比较重要,工艺设备为连续生产,要求排风保证率很高,往往会因为某个局部排风系统出现故障而造成事故,这时可以采用备用风机;接入应急电源也能提高排风系统的安全性。
3 风机采用变频装置,主要是考虑便于运行管理,节约能源。
5 设备并联运行时,入口设置密闭阀能便于控制管理,更好地满足生产需求。
10.2.9 设计中应根据风管中空气介质的性质,正确采用风管材料。
10.2.10 洁净区的排风系统风管采取防止倒灌的措施,主要是为防止空气净化系统停止运行时,室外空气倒流进洁净室,引起污染或积尘。工程中常采用的防止倒灌的措施包括在排风口装设中效过滤器,装设止回阀,装设密闭阀,采用自动控制装置等。
10.2.11 空气压缩机房、冷冻机房、压缩空气站、制氮站、锅炉房、循环水站、变电站等站房内有大量余热,循环水泵房、纯水站房等有可能产生大量余湿,夏季应尽量利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时,可以采用机械通风或机械通风与自然通风的联合通风方式。
10.2.12 本条中的现场分析室是设置在四氯化硅氢化、还原尾气干法回收、还原车间管道层、三废处理站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内,这些工序需要对某些物料进行在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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