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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给水
9.1.1 给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9.1.2 生产用水水量及水质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水质要求,用水标准及定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9.1.3 可能发生物料泄漏的装置区及储罐区必须设置紧急淋浴器和洗眼器。
9.1.4 水源选择时,建设单位应对水资源进行勘察,并应提供可开采水量及水质的全分析资料;水源为地表水时,应按水体保证率为95%的可取水量对河道的影响进行论证。
9.1.5 当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采用管井取水应设置备用水源井,备用井的数量宜为取水井数量的20%,但不得少于1口井。
9.1.6 水资源应实现综合回收利用,全厂水重复利用率应大于或等于95%。
9.1.7 当给水管道穿越厂房洁净区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
9.1.2 工厂的生产用水主要包括循环水的补充水、冲洗用水及尾气淋洗用水。循环水系统的补充水水质应根据循环水系统的水质确定;为保证多晶硅的纯度,炉筒与硅棒的冲洗用水为纯水;尾气淋洗可采用生产水和回用水,应优先采用回用水。
9.1.3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在精馏装置、整理厂房硅料清洗工段、三氯氢硅罐区等装置区及储罐区内的管道、管阀件以及设备出现跑冒滴漏现象时,物料喷溅出来,将对附近工作人员的身体特别是眼睛造成伤害,淋浴器及洗眼器可对身体和眼睛进行紧急冲洗或淋洗,避免物料中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对人体造成伤害。
9.1.4 当从河道取水时,计算水体95%保证率的可取水量,应考虑下游用水量及河道最小生态流量。
9.1.6 根据《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要求,水资源应实现综合回收利用。设备冷却应采用间接循环冷却方式,各点排水应根据排水水质及用水点的回用要求,进行分质处理、分质回用,以达到合理用水,节约水资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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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厂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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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电气
- 6.2 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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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制冷
- 7.7 蒸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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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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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给水、排水和消防
- 9.1 给水
- 9.2 排水
- 9.3 废水处理
- 9.4 循环冷却水系统
- 9.5 消防
- 10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1 一般规定
- 10.2 通风
- 10.3 空气调节与净化
- 10.4 防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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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环境保护、安全和卫生
- 11.1 环境保护
- 11.2 安全
- 11.3 卫生
- 12 节能、余热回收
- 12.1 一般规定
- 12.2 生产工艺
- 附录A 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 附录B 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 附录C 主要房间空气洁净度、温度、湿度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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