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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环保措施
10.1.1 干法赤泥堆场必须设置防渗层。
10.1.2 干法赤泥堆场防渗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中Ⅱ类场的第5.1节、第5.3节、第6.1节、第6.2节的规定。
10.1.3 干法赤泥堆场应设置收集赤泥附液和初期雨水的回水设施,当回水池容积小于一次洪水总量时,外排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当雨水直接外排不能满足排放标准要求时,应进行中和处理。
10.1.4 在库区地形地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赤泥堆场应设置周边截水沟进行清污分流。截水沟过流断面设计标准宜按十年一遇暴雨标准设置。
10.1.5 当干法赤泥堆场表面可能产生扬尘时,应用洒水车喷洒表面。
10.1.6 干法赤泥堆场的防渗层应设置在稳定的地基上。防渗层施工前,应对地基进行可靠处理,并应平整场地使之满足防渗层的铺设要求。
10.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干法赤泥属于碱性废渣,其附液或库区雨水均属于碱性废水,堆场如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将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危害公众利益,故本条规定干法赤泥堆场必须设置防渗层。
10.1.2 根据多个企业对干赤泥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及浸出试验的结果,干赤泥的主要成分是二氧化硅、氧化钙、氧化铁、氧化铝等,不含对环境有特别危害的重金属等污染物。干法赤泥浸出液的pH值为11~12,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8月1日施行),干法赤泥属于Ⅱ类一般固体废物。其防渗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中Ⅱ类场的规定执行。
10.1.3 回水池是堆场重要的环保设施。湿法赤泥堆场可用库区调蓄洪水,回水池容积普遍较小,一般仅数百至数千立方米。而干法堆存工艺要求尽快排出雨洪,尽量减少洪水在库区的停留时间,故堆场下游需设置较大容积的回水池收集赤泥附液和雨水,减少外排水量。当回水池容积小于一次洪水总量时,必然会有部分雨水外溢,此时应采取加酸中和等措施后方可外排。
10.1.4 当截水沟作为清污分流使用时,其设计标准可低于库区排洪系统。
10.1.5 当堆场表面可能产生扬尘时,除喷洒表面外,对已干燥的赤泥及时压实也可减少扬尘。
10.1.6 堆场的施工顺序应为:先对地基进行可靠处理,堵塞可能的渗漏通道并确保地基在赤泥荷载作用下保持稳定性,再进行场地平整,为防渗层的铺设创造条件。故地基处理和场地平整也属于堆场环保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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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赤泥堆场
- 3.1 设计基础资料和设计文件组成
- 3.2 选址
- 3.3 堆存工艺选择
- 3.4 库容
- 3.5 堆场等别和构筑物级别
- 3.6 监测设施
- 3.7 附属设施
- 3.8 封场与回采
- 4 堆存工艺
- 4.1 堆场分区
- 4.2 堆场布料
- 4.3 堆存工艺
- 5 赤泥坝
- 5.1 初期坝
- 5.2 堆积坝
- 5.3 稳定计算
- 6 堆场排洪
- 6.1 防洪标准及排洪设施
- 6.2 洪水计算
- 6.3 调洪演算及排水构筑物设置
- 6.4 排水构筑物要求
- 7 堆场排渗及回水
- 7.1 排渗及回水系统设置
- 7.2 回水池及泵房
- 8 赤泥浆输送
- 8.1 赤泥泵站
- 8.2 赤泥浆输送管线
- 9 赤泥过滤及滤饼输送
- 9.1 赤泥过滤
- 9.2 赤泥滤饼输送
- 10 堆场环保措施
- 10.1 环保措施
- 10.2 地基处理
- 10.3 场地平整
- 10.4 防渗层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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