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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应遵循国家节约水资源、一水多用的原则,并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给水及厂区排水要求。

10.1.2  水源选择应符合工厂所在地的水资源规划要求,并应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

10.1.3  给水工程设计宜结合工厂所在地的水源状况,采取分水质给水、废水处理回用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10.1.4  厂区总进水口、车间进水口和主要用水点应设计量装置。

条文说明

10.1.1 工厂设计在满足生产要求的条件下,必须落实节水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污水排放量,尽量做到分质梯级废水回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10.1.2 国家水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办法,对各地用水量都有严格的控制计划要求,所以水源选择和利用应符合项目所在地的水资源规划,工厂用水量需经地方有关部门批准。

10.1.3 为了达到综合利用水资源的目的,规范规定有多种水源可利用的地区,给水工程设计应在可能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采取分水质给水方案,结合工艺上考虑分质梯级清洁废水回用,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水资源缺乏地区,应考虑中水回用和雨水收集利用措施。雨水收集后可用于景观绿化用水或路面、停车场冲洗用水。

10.1.4 设置水计量装置的目的是便于企业加强水的定额管理,严格控制消耗、减少浪费、节约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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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绸工厂设计规范 GB5092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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