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4.2 消防
14.2.1 冷轧带钢工厂主要建(构)筑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4.2.1的规定。
表14.2.1 冷轧带钢工厂主要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
14.2.2 主要建(构)筑物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的有关规定。
14.2.3 消防车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的有关规定。
14.2.4 建(构)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的有关规定。
14.2.5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的有关规定。
14.2.6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的有关规定。轧机地下室宜设置细水雾或气体自动灭火系统。
14.2.7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的有关规定。
14.2.8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的有关规定。
14.2.9 泡沫气体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14.2.10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14.2.11 原料库、成品库、轧后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14.2.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4.2.13 电气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14.2.14 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的有关规定。
14.2.15 轧机排油雾管道应设置防火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并可自动关闭风机。
14.2.16 地下液压站、润滑站通风系统应设置防火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并可自动关闭风机。
14.2.17 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603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的有关规定。
顶部
- 上一节:14.1 安全与工业卫生
- 下一节:本规范用词说明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基本规定
- 4 工艺及设备
- 4.1 一般规定
- 4.2 工艺流程
- 4.3 生产机组及起重机
- 4.4 车间布置
- 4.5 车间管道
- 4.6 车间运输
- 5 总平面布置
- 6 供配电设施
- 6.1 一般规定
- 6.2 供电电源
- 6.3 供配电系统
- 6.4 供配电线路
- 7 电气传动及电气工程
- 7.1 低压供配电系统
- 7.2 电气传动
- 7.3 电气工程
- 8 检测仪表
- 8.1 一般规定
- 8.2 检测仪表设备
- 8.3 仪表动力源
- 8.4 仪表工程
- 9 自动化系统
- 9.1 自动化系统组成
- 9.2 基础自动化系统(L1)
- 9.3 过程自动化系统(L2)
- 9.4 制造执行系统(MES)
- 9.5 自动化工程
- 10 电信设施
- 10.1 电话系统
- 10.2 有线对讲系统
- 10.3 无线对讲系统
- 10.4 工业电视系统
- 10.5 综合布线系统
- 11 公辅设施
- 11.1 机修设施
- 11.2 检验设施
- 11.3 燃气设施
- 11.4 热力设施
- 11.5 给排水设施
- 11.6 暖通设施
- 11.7 管道布置
- 12 建筑与结构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主厂房
- 12.3 设备基础
- 12.4 公辅设施
- 13 节能与环保
- 13.1 节能
- 13.2 环境保护
- 14 安全与消防
- 14.1 安全与工业卫生
- 14.2 消防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