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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节能
13.1.1 冷轧带钢工厂引进的国外设备,其能耗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13.1.2 冷轧带钢工厂工序能耗设计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节能设计规范》GB 50632的有关规定。水耗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节水设计规范》GB 50506的有关规定。
13.1.3 节能技术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新建与改建的冷轧带钢工厂应按照产品品种选择节能型生产工艺及设备。生产工艺及设备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板带轧钢工艺设计规范》GB 50629、《板带精整工艺设计规范》GB 50713和《钢铁厂工业炉设计规范》GB 50486的有关规定。
2 生产机组及采暖用蒸汽加热过程中产生的冷凝水应回收利用。
3 退火炉、焙烧炉及烘干炉的燃料宜采用钢铁厂的副产煤气,其废气余热应回收利用。
4 制氢的解析气宜回收做燃料气。
5 变压器、电机、照明灯具等用电设备应选用高效节能型设备。
6 各种原料、燃料及能源介质的计量及数据采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节能设计规范》GB 50632的有关规定。
7 能源介质的计量检测仪表应设置齐全,配备率、完好率、固检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的有关规定。
13.1.3 本条对节能技术进行了规定。
3 退火炉、焙烧炉及烘干炉废气余热应回收利用,其措施包括废气余热预热带钢、预热炉子助燃空气、把水加热成过热水用于生产机组清洗段等装置内介质的加热,或利用锅炉转换成蒸汽用于生产机组。实际生产中,通常数种余热回收措施联合使用,以达到最大的回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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