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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工程验收
6.3.1 电子工业厂房综合自动化工程验收应按“先产品,后系统;先分系统,后系统集成”的顺序进行。
6.3.2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应包括与前期工程的交接和工程实施工作准备,进场材料和设备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过程检查,工程安装质量检查,系统自检和试运行等。施工单位应分别按照本标准附录E、附录F和附录G的要求填写验收记录,并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签署验收意见。
6.3.3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技术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设备、材料和软件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签字。未经进场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和软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经进场验收的设备和材料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妥善保管。
6.3.4 对工程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观感质量验收应采用现场观察、核对施工图、抽查测试等方法。
6.3.5 系统检测时各系统安装调试应已经完成,并进行了规定时间的试运行,具备相应的技术文件和质量控制记录。
6.3.6 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合同技术文件和设计文件,制定系统检测方案。
6.3.7 功能验收应分系统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检测传感器显示数值是否与实际一致;
2 应检测执行机构的状态是否与输出一致;
3 应检测通讯类数值是否与发送端一致。
6.3.8 系统检测应按检测方案所列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6.3.9 资料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完整的竣工图纸;
2 工程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
3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4 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 试运行和系统调试记录。
6.3.10 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竣工图纸和工程质量控制文件;
2 检查观感质量;
3 抽查和复核系统检测项目。
6.3.11 工程验收结论应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验收项目均达标,应判定为合格。验收项目虽存在问题但经过整改后能予克服的,宜判定为合格。对于有不达标项又不具备整改条件,或即使整改也难以符合要求的,宜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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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基本功能
- 3.2 基本组成
- 3.3 厂务管理控制系统
- 3.4 公共安全系统
- 3.5 信息设施系统
- 4 系统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洁净室(区)环境监控设计
- 4.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监控设计
- 4.4 冷热源系统监控设计
- 4.5 工艺冷却水系统监控设计
- 4.6 压缩空气、真空及大宗气体系统监控设计
- 4.7 纯水站系统监控设计
- 4.8 特种气体及化学品输配系统监控设计
- 4.9 给排水系统监控设计
- 4.10 工业污水处理系统监控设计
- 4.11 工厂能源管理及节能系统设计
- 4.12 公共安全系统设计
- 4.13 信息设施系统设计
- 4.14 自动化集成系统设计
- 4.15 信号传输线路设计
- 4.16 控制中心设计
- 5 工程施工
- 5.1 一般规定
- 5.2 施工准备
- 5.3 工程施工
- 5.4 系统调试
- 6 验收移交
- 6.1 一般规定
- 6.2 验收条件及验收组织
- 6.3 工程验收
- 6.4 工程移交
- 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 附录B 材料、设备进场检验记录
- 附录C 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 附录D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 附录E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F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G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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