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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工业电视系统


10.4.1  生产机组的关键部位,以及生产和管理需要监视的目标,宜设置工业电视系统。

10.4.2  工业电视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115的有关规定。

10.4.3  当摄像机安装及维护不便时,应设置检修平台、护栏及扶梯。

10.4.4  当被照物体的环境照度在1lx以下时,宜选用低照度摄像机。

10.4.5  视频服务器或硬盘录像机,采用的视频压缩标准应与企业调度电视系统采用的视频压缩标准一致。

10.4.6  IP摄像机的压缩格式,应与企业调度电视采用的压缩标准一致。现场监控画面要求较高的摄像机,其压缩标准不宜低于H.264,清晰度不宜低于D1,图像实时传输速度不宜小于25帧/秒。

10.4.7  当采用IP摄像机的工业电视系统,在摄像机传输线路有强电磁干扰,或摄像机与所连接配线架间间距超过综合布线系统距离限制时,应采用光纤收发器通过光纤进行传输。

条文说明

10.4.3  检修平台、护栏及扶梯荷载应考虑摄像机及其配套设备所承载的负荷和检修维护人员重量。平台位置不应对生产及人员的通行造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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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轧带钢工厂设计规范 GB5093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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