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0.2 有线对讲系统
10.2.1 机组电气室、操作室以及重要的现场操作台(箱),宜设置有线对讲系统。
10.2.2 酸再生站(ARP)、保护气体站、水处理站、柴油发动机房等场所的生产岗位,宜采用有线对讲系统。
10.2.3 有线对讲系统应有组呼、全呼和对讲功能。有主机的有线对讲系统应对用户的优先级别进行设置。
10.2.4 操作室等应用环境较好且有操作台的环境宜采用嵌入式或台式对讲话站;无操作台且使用环境较好的电气室等场所,宜采用室内壁挂型话站。
10.2.5 有线对讲系统的信号电缆宜采用对绞屏蔽型电缆,并宜满足系统的传输距离要求。
10.2.6 有线对讲系统宜采用集中供电方式。现场各对讲话站及扬声器宜由系统主机供电。
条文说明
10.2.3 当一个系统的用户点不超过10个时可采用无主机型有线对讲系统,否则采用有主机型有线对讲系统。有线对讲主机宜具有接入消防报警信号或外来有关的应急联动控制信号功能,可通过现场有线对讲话站进行消防报警和应急广播。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 10.1 电话系统
- 下一节:10.3 无线对讲系统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缩略语
- 2.1 术语
- 2.2 缩略语
- 3 基本规定
- 4 工艺及设备
- 4.1 一般规定
- 4.2 工艺流程
- 4.3 生产机组及起重机
- 4.4 车间布置
- 4.5 车间管道
- 4.6 车间运输
- 5 总平面布置
- 6 供配电设施
- 6.1 一般规定
- 6.2 供电电源
- 6.3 供配电系统
- 6.4 供配电线路
- 7 电气传动及电气工程
- 7.1 低压供配电系统
- 7.2 电气传动
- 7.3 电气工程
- 8 检测仪表
- 8.1 一般规定
- 8.2 检测仪表设备
- 8.3 仪表动力源
- 8.4 仪表工程
- 9 自动化系统
- 9.1 自动化系统组成
- 9.2 基础自动化系统(L1)
- 9.3 过程自动化系统(L2)
- 9.4 制造执行系统(MES)
- 9.5 自动化工程
- 10 电信设施
- 10.1 电话系统
- 10.2 有线对讲系统
- 10.3 无线对讲系统
- 10.4 工业电视系统
- 10.5 综合布线系统
- 11 公辅设施
- 11.1 机修设施
- 11.2 检验设施
- 11.3 燃气设施
- 11.4 热力设施
- 11.5 给排水设施
- 11.6 暖通设施
- 11.7 管道布置
- 12 建筑与结构
- 12.1 一般规定
- 12.2 主厂房
- 12.3 设备基础
- 12.4 公辅设施
- 13 节能与环保
- 13.1 节能
- 13.2 环境保护
- 14 安全与消防
- 14.1 安全与工业卫生
- 14.2 消防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