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1.2 蒸汽凝结水回收和利用
11.2.1 用蒸汽间接加热产生的凝结水,除被加热介质有毒或有强腐蚀性的溶液外,应加以回收。回收率应达到60%~85%。
11.2.2 生产高压和低压凝结水系统,应分别敷设。空调、供暖等清洁凝结水应与生产性非清洁凝结水分别敷设。
11.2.3 蒸汽凝结水的回收,应根据不同的用汽特点和条件、管道敷设方式采用闭式满管回水、余压回水、开式水箱自流或机械泵回水等方式。
11.2.4 蒸汽凝结水热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利用:
1 当采用余压回水系统时,宜在凝结水管道中增设换热装置,回收热量,降低水温度,缩小管径。
2 凝结水箱宜设二次蒸汽冷却器,用锅炉给水冷凝二次蒸汽,吸收热量。
条文说明
11.2.1 本条是对蒸汽凝结水回收的具体规定。
1 设计中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节能方面的政策和法令,凝结水回收率应达到60%~80%。
2 凡是用蒸汽间接加热而产生的凝结水,除被加热介质有毒(如氧化物液体等)或者有强腐蚀性的溶液外,应尽可能加以回收。对于有可能被污染的凝结水,应设置水质监督测量装置,经处理后方可回用。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11.1 蒸汽供热系统
- 下一节:11.3 压缩空气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总图布置
- 3.1 一般规定
- 3.2 总平面布置
- 3.3 竖向设计
- 3.4 厂区管线
- 3.5 厂区道路
- 3.6 厂区绿化
- 3.7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4 工艺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工艺流程
- 4.3 工艺计算
- 4.4 车间运输
- 5 工艺设备和工艺管道
- 5.1 设备与配置
- 5.2 设备布置
- 5.3 工艺管道
- 6 生产辅助设施
- 6.1 生产辅助设施
- 6.2 仓储
- 7 建筑、结构
- 7.1 一般规定
- 7.2 生产厂房
- 7.3 辅助用房
- 7.4 建筑防火
- 7.5 建筑防腐蚀
- 7.6 结构形式与构造
- 8 电气
- 8.1 一般规定
- 8.2 负荷分级和电源
- 8.3 供配电系统
- 8.4 照明
- 8.5 防雷与接地
- 8.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9 供暖、通风、空调和滤尘
- 9.1 一般规定
- 9.2 供暖
- 9.3 通风
- 9.4 空调
- 9.5 空调冷源
- 9.6 滤尘
- 10 给水、排水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水源与水处理
- 10.3 水量、水质、水压
- 10.4 给水系统和管道敷设
- 10.5 消防给水系统和消防设施
- 10.6 排水系统和管道敷设
- 10.7 污水处理与废水回用
- 11 动力
- 11.1 蒸汽供热系统
- 11.2 蒸汽凝结水回收和利用
- 11.3 压缩空气
- 11.4 导热油供热系统
- 附录A 主要工艺流程
- A.1 染纱和色织主要工艺流程
- A.2 色织后整理工艺流程
- A.3 牛仔布织造及后整理工艺流程
- 附录B 主要工艺参数
- 附录C 车间温湿度参数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