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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污水处理与废水回用
10.7.1 废水处理工程应综合考虑污染物的来源、水质、排放规律、排放标准、排放量及排放浓度等进行设计。
10.7.2 废水中可利用的资源应充分利用,对浓废水应单独进行预处理,对清洁废水应重复使用或处理后回用。
10.7.3 废水的处理或综合利用,应采取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回用水管必须采取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等措施,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连接。
10.7.4 冷却水应循环使用。对高温废水应回收热量。
10.7.5 污水应经处理达到当地排放标准后排放。
10.7.2 色织和牛仔布工厂用水量较大,排放的水质差异也较大。为了节约水源,应考虑水的重复利用。如生产车间排出的碱性废水可以用于锅炉房的水膜除尘;工艺设备之间水的重复利用;高温染色机排出的高温废水可以通过热交换器回收其热量。
10.7.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说明。主要针对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的重要性提出的规定。由于色织和牛仔布工厂废水有毒污染的危害性较大,一旦废水、回用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管道,极有可能会影响与之连接的生活饮用水管道内的水质安全,水质安全在规划和设计过程中应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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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蒸汽凝结水回收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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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 主要工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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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 主要工艺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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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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