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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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水量、水质、水压


10.3.1  用水量计算应根据下列要求确定:

    1  全厂用水量应包括生活用水量、工艺生产用水量。

    2  工艺用水量小时变化系数宜按1.4~2.0计算。

    3  辅助工程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淋及直接蒸发式空调用水量应经计算确定。喷淋式空调的补充水率,宜按系统水流量的0.5%~1%计算。

        2)空压机、制冷机的冷却水量应经计算确定。采用开式机械通风冷却塔循环冷却水的补充水率,宜按冷却水循环流量的1%~2%计算。

        3)锅炉用水量应根据工艺用气量及供暖用气量经计算确定。

        4)净水站、软水站等水处理站应计算水站的自用水量,自用水量宜按处理规模的10%计算。

    4  厂区生活用水量宜按下列数据选用:

        1)车间生活用水量宜按每人每班30L~45L计算,小时变化系数宜取1.5~2.5。

        2)食堂用水量宜按每人每班15L~20L计算,小时变化系数宜取1.2~1.5。

        3)淋浴用水量宜按每人每班40L~60L计算,延续供水时间宜取1h。

    5  生活区、公用服务设施用水定额和管网漏失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和《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6  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消防用水量应用于校核网管计算,不应计入正常用水量。

    7  未预见水量宜按全厂用水量的10%计算。

10.3.2  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用水水质应满足生产要求。

    2  空调喷淋(喷雾)水质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2  喷淋(喷雾)水质标准

    注:直接蒸发冷却空调水质同喷淋(喷雾)水质要求。

    3  循环冷却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锅炉补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的有关规定。

10.3.3  给水水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水压应根据生产、生活、辅助工程等要求的用水压力及厂区管网压力损失,通过计算确定。

    2  单层厂房的生产进水口压力宜采用0.20MPa~0.35MPa。

    3  单层厂房空调喷淋室进水口压力不应低于0.20MPa。

    4  生产、生活、消防合并管网时,水压不宜低于0.35MPa。

    5  部分设备水压要求较高时宜采用局部加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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