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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水源与水处理
10.2.1 水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城镇自来水为水源时应设水池、水塔或变频调速等供水设施。
2 采用地表水为水源时,枯水流量保证率不应低于95%。
10.2.2 水源水质达不到生产、生活要求时,应采取水处理措施。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和工艺流程应能满足使用点的水量和水质要求。
条文说明
11.2.1 本条是对蒸汽凝结水回收的具体规定。
1 设计中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节能方面的政策和法令,凝结水回收率应达到60%~80%。
2 凡是用蒸汽间接加热而产生的凝结水,除被加热介质有毒(如氧化物液体等)或者有强腐蚀性的溶液外,应尽可能加以回收。对于有可能被污染的凝结水,应设置水质监督测量装置,经处理后方可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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