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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通风


9.3.1  调浆间、染色车间、染化料调配间及库房、配液室、实验室应设置机械通风,并应与相邻的房间保持相对负压。

9.3.2  液氨整理车间、氨回收间应设置机械通风和事故通风,平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并应选用防爆型通风设备。在车间外门和逃生口内外两侧均应设置事故按钮。

9.3.3  烧毛机气化间应设置独立机械通风,并应选用防爆型通风设备。

9.3.4  排除余热余温及有害物质时,宜优先采用通风措施进行消除。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消除余热余温和进行室内污染物浓度控制。

条文说明

9.3.2、9.3.3  甲、乙类厂房或布置在其他厂房爆炸危险区域内,排除、输送有燃烧、爆炸危险物质的通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设备,管道应采用金属或其他不易积聚静电的材料制作。设备和管道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系统中防火阀、调节阀等活动部件应采用防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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