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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电子工业厂房综合自动化工程设计宜按厂务管理控制系统、公共安全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及自动化集成系统设计。
4.1.2 电子工业厂房综合自动化工程设计应根据电子工业厂房的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生产组织方式等因素确定。
4.1.3 电子工业厂房综合自动化工程设计应建立实用、可靠和高效的应用系统,实现数据共享、节能及优化管理功能,并应优先选用节能技术产品。
4.1.4 综合自动化控制系统应具有人机交互界面,界面应直观、操作方便。
4.1.5 综合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设立权限控制等安全机制。
4.1.6 综合自动化控制系统应有参数越限报警、事故报警及报警记录功能,并宜设有系统或设备故障诊断功能。
4.1.7 综合自动化控制系统的主机宜进行冗余化设计。
4.1.8 综合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关键系统及设备宜设置应急电源。
4.1.9 综合自动化控制系统所选用的设备应满足工厂环境下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的使用要求。
4.1.10 厂务管理控制系统应实现电子工业厂房机电设备参数检测、运行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联锁与自动保护、能量计量、节能管理等功能。
4.1.11 厂务管理控制系统的组态软件应能将系统和设备运行的状况、实时数据、历史数据、报警和故障信息形成报表。
4.1.12 厂务管理控制系统所选用的仪表设备,应满足工艺所需精度及量程的要求。
4.1.13 公共安全系统应建立应对火灾、非法侵入、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及长效技术防范保障体系。
4.1.3 以满足电子工业厂房的使用功能为目标,确保对各类系统监控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优化管理,需要建立实用、可靠和高效的自动化应用系统,以实施综合管理功能。
4.1.4 监控画面应以图形和动画等直观形象呈现工业现场信息,方便对流程的控制和监视。采用的组态软件应能够将工程运行的状况、实时数据、历史数据、警告和故障信息形成报表,供运行和管理人员使用,用于今后的系统运行分析。
4.1.7 自动化控制系统的主机宜进行冗余化设计设有热备份,当系统的主用主机出现故障时,备份主机能及时投入运行,以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
4.1.9 能在强噪声、射频干扰和振动、电磁干扰等的环境中连续无故障地运行,所有探测器、传感器、变送器、阀门及执行机构等设备应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可用性、稳定性、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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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本规定
- 3.1 基本功能
- 3.2 基本组成
- 3.3 厂务管理控制系统
- 3.4 公共安全系统
- 3.5 信息设施系统
- 4 系统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洁净室(区)环境监控设计
- 4.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监控设计
- 4.4 冷热源系统监控设计
- 4.5 工艺冷却水系统监控设计
- 4.6 压缩空气、真空及大宗气体系统监控设计
- 4.7 纯水站系统监控设计
- 4.8 特种气体及化学品输配系统监控设计
- 4.9 给排水系统监控设计
- 4.10 工业污水处理系统监控设计
- 4.11 工厂能源管理及节能系统设计
- 4.12 公共安全系统设计
- 4.13 信息设施系统设计
- 4.14 自动化集成系统设计
- 4.15 信号传输线路设计
- 4.16 控制中心设计
- 5 工程施工
- 5.1 一般规定
- 5.2 施工准备
- 5.3 工程施工
- 5.4 系统调试
- 6 验收移交
- 6.1 一般规定
- 6.2 验收条件及验收组织
- 6.3 工程验收
- 6.4 工程移交
- 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 附录B 材料、设备进场检验记录
- 附录C 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 附录D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 附录E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F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 附录G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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