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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建筑防火
7.4.1 生产厂房和仓库的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甲、乙、丙类厂房及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7.4.2 色织和牛仔布工厂的后整、浆纱、织布厂房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后整理的烧毛间应为丙类,与其他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墙分隔,染纱、退浆及丝光、水洗、预缩应为丁类,其他干燥部位应是丙类。
7.4.3 液氨整理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液氨回收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乙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厂房内应有送、排风系统。
7.4.4 汽油气化室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7.4.5 厂房结构形式为钢结构时,应对钢结构采取防火保护措施,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当采用耐火涂料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通用技术条件》GB 14907的有关规定。
7.4.1 本条引用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第6.2.1条,这是对纺织工程甲、乙、丙类厂房及仓库耐火极限的细化定性,很重要。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第6.2.1条的条文说明适用本规范该条文。
7.4.2 根据生产工艺特点,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色织和牛仔布工厂的各工段火灾危险性不尽相同。如,后整理厂房的各工序,火灾危险性亦为丙类及丁类,若划分在同一个防火分区内,则按火灾危性丙类确定,也可分别划分防火分区,若生产工艺要求相应工序不应有防火墙分割,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防火分区。
烧毛间与其他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防火墙分隔。
7.4.3 液氨整理厂房根据生产工艺,火灾危险性的特征为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氨气体,该厂房不考虑泄压设计。液氨整理设备生产时有部分氨气外泄,所以厂房设计应采用下送上排风措施。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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