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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生产机组及起重机
4.3.1 生产机组的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板带轧钢工艺设计规范》GB 50629、《板带精整工艺设计规范》GB 50713和《钢铁厂工业炉设计规范》GB 50486的有关规定。
4.3.2 起重机的型式、起吊吨位、工作级别、控制方式应按照生产工艺要求选择。
4.3.3 起重机宜设置检修葫芦和检修平台。
4.3.1 冷轧带钢工厂生产机组包括酸洗机组(分推拉式酸洗机组和连续酸洗机组)、冷轧机组(分可逆冷轧机组和冷连轧机组)、电解脱脂机组(ECL)、罩式退火炉(BAF)、连续退火机组(CAL)、平整机组、连续热镀锌机组(CGL)、连续电镀锌机组(EGL)、连续电镀锡机组(ETL)、彩色涂层机组(CCL)、精整机组。
4.3.2 冷轧带钢工厂厂房起重机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作级别:生产起重机一般为A7和A6,检修维护起重机一般为A5。
(2)起重机主梁结构有偏轨箱型、正轨箱型两种。是否设置水平导向轮应按照主厂房跨度、地质结构确定。起重机轨距大于36m及地质条件不好时宜设置水平导向轮。
(3)起重机控制方式分司机室、遥控两种。具体选用哪种方式应按照用户的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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