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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职业安全卫生


9.0.1  服装工厂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标准》GB50477的有关规定。

9.0.2  服装工厂的裁剪、缝制、整烫和包装等生产车间应采取通风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和第7.3节的有关规定。

9.0.3  服装工厂作业场所的温度、换气次数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的有关规定。

9.0.4  作业场所的照明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3节的有关规定。

9.0.5  生产车间内应设置饮水间。

条文说明

9.0.1  服装工厂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477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本规范不再重复引用。

9.0.2  服装工厂工作场所的人员都接触各类纺织面、辅料;在纺织品中如含有残余的荧光增白剂,可使一些接触者产生变应性皮肤病。熨烫工序的高温也会造成人员伤病。所以,应加强车间工作场所的通风措施进行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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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工厂设计规范 GB50705-2012(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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