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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动力


7.5.1  服装厂的动力系统,应包括压缩空气、制冷、蒸汽等设备、管路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规模、工艺参数、用户用量及分布等情况,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设计方案。用量较小、用户点分散时,不宜设置集中站房。需求量较大、用户点较集中时,宜集中设置动力站房,并宜布置在负荷中心区域。

7.5.2  动力系统的负荷应根据最大用量、管网损失、同时使用系数等因素经计算确定;设备单台容量、台数应根据生产实际总负荷及全年负荷变化情况确定。

7.5.3  动力系统的供冷、供热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

7.5.4  动力系统的站房、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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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工厂设计规范 GB50705-2012(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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