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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空气调节


7.4.1  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要求,结合采暖、通风系统综合设计;使用采暖、通风系统装置已满足温湿度要求的车间、附房,可不设置空调;使用局部空调已满足要求时,不宜设置全室性空调;使用蒸发降温空调方式已满足温湿度要求时,不应采用人工冷源的空调系统。

7.4.2  空调系统的设计和空调负荷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发热量可按下式计算:

      2  厂房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的规定确定。

      3  车间空调系统宜按防火分区设置。

      4  车间空调系统设备和管道应根据气象条件、生产规模、生产班次、产品类别、厂房结构型式、厂房层数等,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设计方案。大型服装生产车间可采用在附房空调室内布置空气处理设备和风机的方式,中、小型服装生产车间宜采用中、小型组合式空调设备。

条文说明

7.4.1  为达到节能和经济合理的目的,建于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而降温要求不高的服装生产车间,可采取机械通风或蒸发冷却空调方式进行夏季降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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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工厂设计规范 GB50705-2012(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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