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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通风


7.3.1  服装工厂的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服装工厂生产车间的通风方式应根据车间建筑形式、工艺布置、设备具体情况、当地气象条件确定。

7.3.2  服装工厂整烫车间等有大量热湿气体排出的位置,应采取防止结露滴水的措施。

7.3.3  不同型号、不同性能的风机不宜串联或并联使用。风机的设计工况效率不应低于风机最高效率的90%。

7.3.4  整烫车间宜在发热量集中的部位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工人操作部位可设置局部送风。
7.3.5 激光切割设备工作区应划分独立防烟分区,并应设置排烟通风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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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工厂设计规范 GB50705-2012(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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