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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供暖
7.2.1 供暖建筑物热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面 供暖建筑物的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按本规范表7.1.4的规定确定。
2 建筑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根据计算确定,并应保证建筑物内表面不结露。
3 供暖系统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获得和向外散失的热量计算确定。
4 计算供暖系统热负荷时,工艺设备散热量可按最大生产负荷的40%~70%取值。
7.2.2 供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服装工厂生产车间采用的供暖方式应根据工艺条件、生产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供应状况、环保等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 生产附房宜采用热水供暖系统;
3 生产工艺、空调、供暖和生活用蒸汽应按各自独立的系统设计;
4 供暖管道材质、管道敷设方式、热媒的流速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2.1 由于各类服装工厂生产的规模和班次、工艺流程的自动化程度差别很大,因此工艺设备散热量对采暖热负荷计算的影响大小也不能一概而论,本条给出较大的取值范围。一般情况下,对于连续生产、规模较大、设备总发热量较大的服装生产车间,工艺设备的散热量取较大的百分比,也就是说采暖热负荷可较小;反之,则采暖热负荷应较大,以满足开冷车、小批量生产等情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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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局部修订说明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工艺
- 3.1 一般规定
- 3.2 工艺流程的选择
- 3.3 原、辅料用量计算
- 3.4 工艺设备的选择和配置
- 3.5 工艺设备的布置
- 3.6 车间运输
- 3.7 辅助生产设施
- 4 总平面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总平面布置
- 4.3 道路运输
- 4.4 竖向设计
- 4.5 厂区绿化
- 4.6 厂区管线
- 4.7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5 建筑、结构
- 5.1 一般规定
- 5.2 生产厂房及仓库
- 6 给水、排水
- 6.1 一般规定
- 6.2 给水
- 6.3 排水
- 6.4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 7 供暖、通风、空调与动力
- 7.1 一般规定
- 7.2 供暖
- 7.3 通风
- 7.4 空气调节
- 7.5 动力
- 8 电气
- 8.1 一般规定
- 8.2 供配电系统
- 8.3 照明
- 8.4 防雷及接地
- 8.5 火灾报警及通信
- 9 职业安全卫生
- 附录A 服装生产工艺流程
- 附录B 服装面、辅料单耗
- 附录C 服装设备的分类
- 附录D 西服生产设备配置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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