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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并应保证生产工艺必需的操作面与检修空间,应满足采光、通风、保温、隔热、防结露、节能减排等要求。

5.1.2 建筑设计应采用先进、合理、经济、成熟、符合可持续发展方向的建筑结构新形式、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

5.1.3 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5.1.4 地震区的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高层建筑不宜采取体型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5.1.5 建筑物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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