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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道路运输
4.3.1 厂区道路路网布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管线与绿化等要求,应合理组织物流人流,应避免相互干扰,并应与厂外道路有平顺简捷的连接。
4.3.2 厂内道路宜与主要建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并应成环状布置。厂区道路等级应综合工厂规模、道路类型、使用要求及交通流量等因素确定。主要车行道宽度不宜小于6m,单车道宽度不宜小于4m。厂区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4.3.3 厂区道路宜采用城市型道路;乡镇企业小规模服装工厂采用公路型道路时,路肩宽度不应小于1m。
4.3.4 消防车道、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3.5 厂区宜在主要库房区设置汽车装卸平台或站台,平台或站台应满足车辆停放和调车用地的要求;采用集装箱运输车的厂区应设置集装箱运输车回车场地,且最小的回车场地不应小于30m×30m,并应同时设置集装箱货柜装卸平台。
4.3.6 服装厂应至少设置2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应为主要人流出入口,且位置应与厂前区及主要生产厂房位置相配合;且另一个应为货物出入口,宜与人流出入口位于厂区的不同方位。
4.3.7 厂区道路路面标高的确定,应与厂区竖向设计相协调,并应满足室外场地及道路的雨水排放的要求。
4.3.8 厂区道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4.3.3 厂区内主次干道一般都采用城市型道路,很少采用公路型道路设计。为适应中小城镇不同规模的服装生产企业的需要,本规范也作了适度的放宽,路肩宽度设置有困难时也不应小于1m。
4.3.5 厂区道路的宽度及转弯半径要结合消防车道考虑。道路设计还应考虑现代集装箱运输需要,常用集装箱货柜长度为6m和12m两种,宽度2.4m,高度2.5m,如采用集装箱运输,道路的宽度和转弯半径应相应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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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局部修订说明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工艺
- 3.1 一般规定
- 3.2 工艺流程的选择
- 3.3 原、辅料用量计算
- 3.4 工艺设备的选择和配置
- 3.5 工艺设备的布置
- 3.6 车间运输
- 3.7 辅助生产设施
- 4 总平面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总平面布置
- 4.3 道路运输
- 4.4 竖向设计
- 4.5 厂区绿化
- 4.6 厂区管线
- 4.7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5 建筑、结构
- 5.1 一般规定
- 5.2 生产厂房及仓库
- 6 给水、排水
- 6.1 一般规定
- 6.2 给水
- 6.3 排水
- 6.4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 7 供暖、通风、空调与动力
- 7.1 一般规定
- 7.2 供暖
- 7.3 通风
- 7.4 空气调节
- 7.5 动力
- 8 电气
- 8.1 一般规定
- 8.2 供配电系统
- 8.3 照明
- 8.4 防雷及接地
- 8.5 火灾报警及通信
- 9 职业安全卫生
- 附录A 服装生产工艺流程
- 附录B 服装面、辅料单耗
- 附录C 服装设备的分类
- 附录D 西服生产设备配置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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