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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承担工业金属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并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管道施工。检验单位应取得相应的检验资质,且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管道工程检验工作。
3.1.2 施工单位应建立管道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3.1.3 参加工业金属管道施工的人员和施工质量检查、检验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1.4 工业金属管道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文件应齐全,并已按规定程序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2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批准,并已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
3 施工人员已按有关规定考核合格。
4 已办理工程开工文件。
5 用于管道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应安全可靠;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6 已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应急预案。
3.1.5 压力管道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管道安装工程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书面告知,并应接受监督检验单位的监督检验。
3.1.6 工业金属管道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环境保护、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等标准的规定。
3.1.1 本条规定了管道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资质、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质以及相关的专业施工资质等。独立于管道施工以外的检验单位(主要指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机构)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
3.1.2 本条是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提出施工单位对管道施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3.1.3 参加管道施工的人员包括有关管理人员(如技术人员、质检人员等)和施工作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如:工程技术人员应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并持证上岗;焊工应经过相应的焊接技能评定合格。施工单位应通过其质检人员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质检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技术水平并持证上岗。建设单位、监理或总承包方应通过其检查人员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验收,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技术水平和资格。无损检测人员应按照《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取得相应的无损检测资格证书。理化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证书。
3.1.4 为保证管道施工质量,管道施工前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本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把设计技术交底、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和安全交底、资格考核、开工文件、施工机械与计量器具检定、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应急预案等方面的内容作为管道施工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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