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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工程交接
15.0.1 建筑防腐蚀工程的交接,应包括中间交接、隐蔽工程交接和交工验收交接。
15.0.2 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的范围,完成全部防腐蚀工程项目后,应办理交工验收交接手续。工程未经验收交接,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15.0.3 防腐蚀工程交接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其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应确认下列内容:
1 施工范围和内容符合合同规定。
2 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及本规范的规定。
3 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24的有关规定时,修补或返修的记录应纳入交工验收交接文件中。
15.0.4 建筑防腐蚀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或复验报告。
2 设计变更单、材料代用单。
3 基层表面处理检查记录。
4 防腐蚀施工记录。
5 中间交接记录。
6 隐蔽工程记录。
7 修补或返工记录。
8 交工验收记录。
15.0.5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的基层表面预处理、隐蔽工程检查、工程中间交接和交工验收交接记录可按表15.0.5-1~表15.0.5-4填写;防腐蚀工程交工验收资料交接汇总可按表15.0.5-5填写。
表15.0.5-1 混凝土基层表面预处理检查记录
表15.0.5-2 钢结构基层表面预处理检查记录
表15.0.5-3 隐蔽工程施工检查记录
表15.0.5-4 防腐蚀工程交接报告
注:本表格适用于工程中间交接和交工交接时填用。
表15.0.5-5 防腐蚀工程交工验收资料汇总表
15.0.2 防腐蚀工程交接验收应在分部工程全部完成后进行。交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这样既能保证工程质量(尤其衬里工程),也容易分清责任界线。
15.0.4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是建筑防腐蚀工程的原始依据,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
原材料的合格证及出厂质量检验报告通常随材料同时交接,在重点工程、主体结构用料、工程用量较大及对原材料有异议时可以要求进行现场抽检提交复验报告,以此作为第三方质检的依据。这样对原材料的质量管理,不仅有供应商提供的检验报告,又经过业主检验来证明材料的有效性。
隐蔽工程是指建筑防腐蚀工程面层以下各层,以及其他将为以后工序所覆盖的工程部位和部件。在防腐蚀工程交工交接时隐蔽工程已无法检验,故在覆盖前应认真记录,并做好中间交接、隐蔽工程记录的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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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一般规定
- 3.2 基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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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混凝土基层
- 4.3 钢结构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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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 5.2 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质量要求
- 5.3 材料的配制
- 5.4 纤维增强塑料的施工
- 5.5 树脂整体面层的施工
- 5.6 养护和质量检查
- 6 水玻璃类防腐蚀工程
- 6.1 一般规定
- 6.2 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质量要求
- 6.3 材料的配制
- 6.4 钾水玻璃砂浆整体面层的施工
- 6.5 水玻璃混凝土的施工
- 6.6 养护和质量检查
- 7 聚合物水泥砂浆防腐蚀工程
- 7.1 一般规定
- 7.2 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质量要求
- 7.3 砂浆的配制
- 7.4 整体面层的施工
- 7.5 养护和质量检查
- 8 块材防腐蚀工程
- 8.1 一般规定
- 8.2 原材料的质量要求
- 8.3 隔离层的施工
- 8.4 块材的施工
- 8.5 养护和质量检查
- 9 喷涂型聚脲防腐蚀工程
- 9.1 一般规定
- 9.2 原材料和涂层的质量要求
- 9.3 聚脲的配制
- 9.4 施工
- 9.5 养护和质量检查
- 10 涂料类防腐蚀工程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涂料的配制与施工
- 10.3 养护和质量检查
- 11 沥青类防腐蚀工程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质量要求
- 11.3 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铺筑的整体面层
- 11.4 沥青稀胶泥涂覆的隔离层
- 11.5 碎石灌沥青垫层
- 11.6 养护和质量检查
- 12 塑料类防腐蚀工程
- 12.1 一般规定
- 12.2 原材料的质量要求
- 12.3 施工
- 12.4 养护和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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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环境保护技术
- 15 工程交接
- 附录A 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试验方法
- A.1 主要原材料取样法
- A.2 原材料的试验方法
- A.3 制成品的试验方法
- 附录B 施工配合比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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